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4-105 成文时间 2024-07-23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34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34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34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7-2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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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加生、李志强、李丽英及曾厝垵西边社34号房屋相关权利人:

  2005年12月15日,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2021年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2021年2月2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1年3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5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1号)。

  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曾厝垵西边社34号的房屋,根据(2023)闽06行初116号及(2024)闽行终62号法院查明事实和在本次商谈中各方的主张,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李志强 ,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510******,现住地为:龙虎二里17号***室(亦为有效收件地址);李丽英 ,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810******,现住地为:龙虎南里上李新村3号楼49梯***室(亦为有效收件地址);林加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4707******,现住地为:曾厝垵西里小区27梯***室(亦为有效收件地址),以上人员后文简称“被征收人”。经商谈,被征收人提供了《摘录档案(资料)专用表(四)》《合约》《合作协议》《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1952年《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号:西字第061号,俗称《梁灵光证》)等复印件材料,主张该房屋应参照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予以补偿,并应认定为住宅房屋。经调取地形图、卫星影像图、权属资料等材料,被征收人提供的《摘录档案(资料)专用表(四)》载明的图幅号27、地籍号:5387、宅号:71、占地面积为1.189亩(折合792.67平方米)、姓名:李永江,经比对,该房屋与西边社34号房屋四至相符,从被征收人确定该房屋建造时点为1993年后,且《合约》内容显示被征收人提供位于曾厝垵西边社面积600平方米,供建钢屋架,砖墙结构镀锌板屋面的厂房及《合作协议书》等内容均载明西边社34号建设的初衷及用途均为厂房即非住宅房屋;2000年11月版的地形图显示西边社34号房屋均为简结构房屋,且征收前该房屋出租给经营户作为营业场所使用。鉴于被征收人未持有任何权属证书且未提供任何权属审批的有效材料,从该房屋申请及建造的时点,均不符合权属认定条件,综上认定该处房屋为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且用途为非住宅。

  房屋现状层数为二层,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973.46平方米,其中,一层混结构面积为119.82平方米,其他结构面积为562.69平方米,二层混结构面积为0平方米,其他结构面积为290.95平方米,跟被征收人确定房屋建成时间为 1993年后。

  经三次征收商谈,你方未能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故滨海街道办于2024年6月24日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方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你方于2024年7月1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你方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纳。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补偿、补助及奖励内容

  根据本次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根据《方案》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项 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第2点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6)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②2007年11月以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计:

  119.82平方米×300元/平方米=35946元

  其他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计:

  853.64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70728元

  (二)房屋征收奖励

  根据《方案》第五条 征收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项 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第2点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6)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③按时搬迁补助: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根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计:

  119.82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119820元

  其他结构房屋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根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计:

  562.69平方米×700元/平方米=393883元

  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因房屋所有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房屋所有权利人提供单据,按《方案》予以补助,暂按48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集体签约奖(按第一轮计)

  973.46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94692元

  以上补偿、补助共计963069元(玖拾陆万叁仟零陆拾玖元整)。

  二、其他事项

  (一)请你方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配合提供收款账户信息。

  (二)滨海街道办事处收到你方提供收款账户信息后,15日内支付对应的补偿补助奖励款项,以便受领上述款项。

  (三)你方选择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补助、空调移机补助费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生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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