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3-095 成文时间 2023-12-29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89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89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89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29 17:47
字号: 打印: 分享:

曾厝垵西边社89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及应安置人口:

  一、项目背景情况

  2005年12月1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2021年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并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载明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1年3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5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1号)。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89号房屋位于项目的征收范围内。鉴于曾厝垵西边社89号涉及测绘房屋编号为C14、C21的二处房屋,其中编号C21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已就该部分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故本决定所称“被征收房屋”仅指测绘房屋编号C14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情况

  1.《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454号,权属人:郑尚头(已故),宅基地面积:80平方米,申请人口:7人(无具体姓名),发证时间:1984年7月24日,层数:壹层。(2007)厦思证民字第2221号《继承权公证书》载明,《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许字第454号)的房屋为郑尚头、林腰治夫妻共有财产,郑尚头、林腰治均已故,郑尚头、林腰治的继承人为:郑宝珠、郑宝华、郑宝贵、郑金豹、郑小华、郑金全、郑金辉、郑金花、郑丽仙、郑延、郑少婷。

  2.1947年的《厦门市厦港区户地原图》记载:姓名郑琼琪,图幅号26、地籍号5223,宅号359。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西边社89号部分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郑琼琪(已故),其余建筑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郑琼琪的法定继承人不明,该房屋由郑金豹实际使用。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情况

  经测绘(测绘编号C14),西边社89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646.16平方米,(其中:框架、砖混结构1342.8平方米,其他结构303.36平方米)。

  经查看、比对地形图,并结合《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许字第454号)、1947年的《厦门市厦港区户地原图》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西边社89号部分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被征收房屋除了具有合法批建和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面积计365.66平方米(80平方米+285.66平方米)外,其余建筑面积1280.5平方米(砖混结构面积977.14平方米;其他结构面积303.36平方米)不属于1982年2月13日前或1984年5月16日前建成,且无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批建手续,无法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建筑。

  (三)安置房评估情况

  经委托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深茂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金科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均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中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征收范围内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为: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40883元/平方米,曾厝垵片区改造A6A7A8地块安置房40544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被征收房屋内涉及的家庭人口情况为7户23人,分别为:

  郑少琼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200307396)共计3人,户主:郑少琼、夫:赖松志、女:赖姝羽。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少琼、赖松志、赖姝羽3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郑龙威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14000248)共计4人,户主:郑龙威、妻:陈丽茶、女:郑善恩、子:郑善允。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龙威、陈丽茶、郑善恩、郑善允4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郑小华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200202862)共计3人,户主:郑小华、子:杨友庆、儿媳:林娇凌。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小华、杨友庆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林娇凌1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郑丽仙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02003690)共计3人,户主:郑丽仙、夫:王维发、子:王睿。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丽仙、王睿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王维发1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郑延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14000820)共计3人,户主:郑延、妻:陈爱军、子:郑磊。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磊、陈爱军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郑延1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郑少婷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14000091)共计3人,户主:郑少婷、夫:聂遇春、子:聂佑轩。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聂遇春、聂佑轩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郑少婷1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郑金豹的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02003792)共计4人,分别为:户主:郑金豹、妻:颜汝汾、非亲属:颜雪燕、非亲属:杨楠。经思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金豹、颜汝汾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颜雪燕、杨楠2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前述应安置人口,除郑金豹、颜汝汾外,均已针对人口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郑金豹、颜汝汾因涉及《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66号,产权面积149.8平方米)的补偿安置,故另行在曾厝垵西边社90号的征地补偿决定中予以一并补偿安置。

  经多次商谈,曾厝垵西边社89号房屋相关权利人未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21年2月28日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经三次公证商谈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故滨海街道办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方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等相关材料。郑金豹、郑金辉于2023年12月1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纳。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及《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四、补偿安置方案

  (一)郑尚头(已故)名下(许字第454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对应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郑尚头(已故)的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80平方米,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人郑尚头(已故)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壹套,位于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5号203室(面积89.33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89.33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8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9.33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9.33平方米,按40883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住宅房屋购房款计人民币381438.4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22400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2)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安置房面积89.33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26799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1600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30元/平方米/月,安置房面积89.33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16079.4元。

  (5)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因房屋相关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房屋相关权利人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6)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977.14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1270282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第一层297.48平方米按9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第二层及以上为5.88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计人民币268908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654068.4元。

  被征收人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其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合计人民币1272630元。

  2.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故择高按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327064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A.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22400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2)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30元/平方米/月,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14400元。

  (4)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因房屋相关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房屋相关权利人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5)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977.14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1270282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第一层297.48平方米按9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第二层及以上为5.88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计人民币268908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625590元。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则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补偿补助款总计人民币4896230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郑琼琪(已故)名下(《厦门市厦港区户地原图》图幅号26、地籍号5223,宅号359)对应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郑琼琪(已故)的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面积为285.66平方米。房屋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人郑琼琪(已故)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3套,位于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63号305室(面积56.73平方米)、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5号302室(面积89.33平方米)、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8号302室(面积150.79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296.8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285.66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11.19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面积11.19平方米,按40883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住宅房屋购房款计人民币457480.77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79984.8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2)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安置房面积296.85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89055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共计人民币5713.2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30元/平方米/月,安置房面积296.85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53433元。

  (5)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因房屋相关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房屋相关权利人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76186元。

  被征收人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其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被征收人应支付征收部门合计人民币181294.77元。

  2.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故择高按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11678637.78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A.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79984.8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2)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共计人民币5713.2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30元/平方米/月,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51417.8元。

  (4)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因房屋相关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房屋相关权利人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85115.8元。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则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补偿补助款总计人民币11863753.58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郑琼琪(已故)的继承人等相关权利人应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需同时提交相关继承公证手续,并经滨海街道办事处核实。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特别说明: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实际使用人搬迁,并鉴于房屋实际使用人承担被征收房屋的使用、管理、修缮义务,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将安置房交由房屋实际使用人使用,其他补偿补助费用优先用于抵扣安置房产权调换差价款,剩余应缴购房款由房屋实际使用人代为缴交。郑琼琪(已故)的继承人等相关权利人明确后,若有相关权利人主张款项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与相关权利人自行结算。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454号)交付给滨海街道办事处,并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以便受领上述款项。

  (二)滨海街道办事处收到被征收人提供收款账户信息后15日内支付对应补偿、补助、奖励款项。

  (三)如被征收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相关链接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