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录
一、总则 5
1.1 适用范围 5
1.2 工作原则 5
1.3 分类分级 7
1.4 响应分级 8
1.5 应急预案体系 10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2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12
2.2 现场指挥机构 14
2.3 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15
2.4 专家组 15
三、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16
3.1 风险防控 16
3.2 监测 17
3.3 预警 17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20
4.1 信息报告 20
4.2 先期处置 21
4.3 指挥协调 22
4.4 处置措施 23
4.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29
4.6 社会动员 30
4.7 应急结束 30
五、后期处置 30
5.1 善后处置 30
5.2 恢复重建 31
5.3 调查评估 31
六、保障措施 32
6.1 应急队伍保障 32
6.2 经费保障 33
6.3 物资装备 34
6.4 科技支撑 35
七、监督管理 36
7.1 宣传培训 36
7.2 责任奖惩 36
八、附则 37
九、附件 37
附件1 39
附件2 42
附件3 45
附件4 48
附件5 50
附件6 51
附件7 52
一、总则
为有效处置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防控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辖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关于区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建立区委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各行业各系统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集中统一、上下协同、运行高效的指挥体系;理顺统和分、上和下、防和救的关系,确保安全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行业主管责任、监督检查责任链条无缝对接。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坚持底线思维、主动防控。着眼最严峻最复杂局面,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与非常态事件应对相结合,抓住防范重点、实现关键突破、赢得发展主动,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颠覆性危机,维护好发展全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风险管理,最大程度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完善区、街组织指挥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区街应急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思明区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同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管理、信息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智慧应急建设,加强对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的利用与开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寒潮、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建设工程、重要水利设施、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海上溢油事故、公共场所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油气供应中断等),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的规定执行,并在相关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响应分级
应对突发事件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进行响应,一级为最高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初判突发事件性质,结合本级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敏感性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一级响应:主要应对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重大突发事件;区级层面的一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启动或终止。区各类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在采取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2)二级响应:主要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呈扩散态势、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区级层面的二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启动或终止。区各类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在采取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3)三级响应:主要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街、跨领域的突发事件时,指定的区或区有关部门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以处置的;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增援的突发事件等。三级响应由各专项指挥部决定启动或终止,区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主要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区应急委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街道的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等。四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委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应急委或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机构立即组织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由区应急办报请常务副区长或区有关单位报请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后,按照属地原则,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启动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上述应急响应程序可结合区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各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响应分级,参照区级层面响应分级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街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应急委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作为区应急委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应急委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4)街道、社区应急预案。根据市、区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街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现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专项预案基础上,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结合具体情况,针对特定场所,通常是风险较大场所或重要防护区域,制定现场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以及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组织或承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或区政府备案。
各项预案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不断补充完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决策、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应对行动,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完善与周边相关城区、驻区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分析研判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和各项保障工作;指导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开展应对工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1。
2.1.2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办事协调机构,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建立健全区应急委与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信息互通、沟通会商、协同工作等机制;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督促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区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见附件1。
2.1.3 区级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和事件类别,区组建各类专项指挥机构。一般由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或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等)负责,组成和职责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总指挥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未设立应对某类突发专项指挥机构的,由本级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或者政府事件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成立专项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不明确或涉及多个行业系统的,由区应急委指定。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
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的各类专项指挥部在区应急委框架下各自统筹本领域有关工作,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纳入统一组织指挥体系。相邻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4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区与相邻区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区应急委授权,区政府以专项指挥机构为主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和各类保障,由区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现场指挥机构,下设救援指挥机构和保障救援指挥机构。救援指挥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区消防救援大队领导担任指挥长,保障救援指挥机构由应急办领导任指挥长。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协助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2.2.1 救援指挥机构
救援指挥机构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主要的任务是:提出救援建议、制订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调度应急分队,指挥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响应等级;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
2.2.2 保障救援指挥机构
区突发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后,由应急办牵头,成立保障救援指挥机构,做好救援行动的各项配套保障。各行业系统、各属地街道编组相应的保障模块,根据需要遂行相应的保障行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秩序稳控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与舆情处置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2.3 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各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上级指挥部成立之前,各街道应做好先期处置,协助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指挥部场所;上级指挥部成立后,根据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参与应急处置,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4 专家组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安排专家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三、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强化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2)区、街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风险实现差异化监督管理。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定期分析公共安全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3)区、街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风险与利益相关方的风险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和各类重要防护单位应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街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5)区人民政府加强与相邻区建立健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3.2 监测
各级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制度,整合预警监测信息资源,完善预警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事件信息。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各行业系统要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拟制公共安全热力图;要通过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预警
各级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3.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具体实施办法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3.2 预警发布
根据各部门职责的分工,突发事件的预警发布一般由具体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及时、全面、准确的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作用,或通过公众号、官方网站、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3.3 预警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区、街或授权的有关部门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相关专项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应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部门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按程序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1)各级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立即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直部门在向上级单位报告的同时应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区总值班室按照相关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3)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全面掌握辖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重要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对于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将视情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或越级上报。
(4)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应急办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病人,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属地街道应当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专项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区人员、机构或单位的突发事件,区、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 指挥协调
(1)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时,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接受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机构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
(3)较大及以上或影响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发挥综合优势,统筹各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区业务主管部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宣传网信部门积极发挥舆情引导作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属地街道全面做好前期处置、各项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类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街道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建构筑物损毁情况,获取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现场检伤分诊、病人安全转运、各指定医疗机构接诊救治工作。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短期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者迁移可能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启用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单位、个人依法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2 事故灾难类
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街道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人员利用有效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开展灾情研判,提出处置方案初步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4.4.3 公共卫生事件类
当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街道办事处除采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后的有关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风险等级区域和社区防控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3)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4)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做好现场终末消毒工作。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等。
(5)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6)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8)做好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保障,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组织开展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0)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4 社会安全事件类
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宣传部门通过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4.6 社会动员
区、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凝聚政府、社会、单位、个人等各方力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调用、征用相关资源,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应急救援、疏散转移、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工作。
4.7 应急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分级响应明确的权限,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街道为主,必要时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属地街道应根据事发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偿;事发地银保监管机构应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1)各级应当健全恢复重建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加大统筹力度,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受突发事件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3)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办事处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需要市级援助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5.3 调查评估
(1)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区政府及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属地街道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要注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建设覆盖各行业领域、各关键地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1)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救援“国家队”是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参与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重点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经常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4)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社、政企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5)部队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区政府应当完善军地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救援工作程序,细化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军地联合保障机制。
(6)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应急救援员等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间队伍调用、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吸引、动员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 经费保障
(1)应急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级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建立应急状态下经费保障和快速拨付机制。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启动区级响应后,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区级财政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应急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与审计。
(3)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者补助政策。
(4)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
6.3 物资装备
(1)健全我区战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优化关键物资产业布局,建设战略物资储备基地;完善应急物资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由区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战略物资保障运行工作,协调落实保障任务。
(2)由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根据本区不同区域、行业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做好保障工作。
(3)建设全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平台,发挥统一管理、集中调度作用。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区域、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调用。
(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4 科技支撑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区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
(2)推动技术革新。区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先进科技成果和装备的推广;积极推动应急安全科技项目研究,鼓励、扶持教学和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防护、监测预警、处置救援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3)推进信息化建设和运用。区有关部门要树立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理念,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大数据支撑体系、立体化监测预警、线上宣传教育、一体化指挥平台、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等建设和运用,提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决策、指挥协调、救援处置、资源保障和社会动员等能力。
(4)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加强各类数据融合共享,建立完善区、街道两级标准统一、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保障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并与市级做好衔接。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七、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1)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2)群团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营造良好应急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自救互救能力。
(3)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把安全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4)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2 责任奖惩
(1)加强应急管理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应急处置机制和党员、干部应急动员发挥作用机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按照区、街道办事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激励广大应急战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八、附则
(1)本预案涉及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中直、市直和各省(区)市驻厦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4)区应急委及应急办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九、附件
1.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及应急办组成人员
2.思明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及牵头部门
3.思明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分组参照表
4.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职能分工
5.思明区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流程图
6.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指挥体系框架图
7.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及应急办组成人员
一、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
主 任:陈通汕(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主任:颜跃喜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占兆文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王华琪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一青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委 员:曾繁振 (区政府副区长)
刘海闽 (区政府副区长、思明公安分局局长)
朱碧蓉 (区政府副区长)
张云鹏 (区政府副区长)
何毅伟 (区政府副区长)
王意达 (区政府副区长)
钟振荣 (区委办主任)
欧阳恩亮(区政府办主任)
张庆涛 (区应急局局长)
其他组成人员:
张 煜 (区委办副主任)
杨国兵 (区政府办副主任)
连一洲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吴纪铭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侯 民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吕联传 (区发改局局长)
许华娟 (区教育局局长)
贺 渊 (区科信局局长)
赵丽娟 (区民政局局长)
洪少宁 (区司法局局长)
黄彦旎 (区财政局局长)
方培园 (区人社局局长)
曾梅芳 (区建设局局长)
江 帅 (区商务局局长)
戴丽珠 (区文旅局局长)
雷树民 (区卫健局局长)
张昆明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陈华强 (区审计局副局长)
陈小颖 (区统计局局长)
仲伟斌 (区市政园林局局长)
黄 琮 (区城管局局长)
傅春芳 (区审批管理局局长)
李清玉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王永福 (区信访局局长)
郭聪颖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 由 (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局长)
林 晔 (思明生态环境局局长)
白建生 (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主任)
陈镇海 (思明交警大队大队长)
蔡立峰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陈雯雅 (鼓浪屿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鹏 (鹭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雪梅 (中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智锋 (厦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志强 (开元街道办事处主任)
曹志宏 (筼筜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琦 (梧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曾小聪 (嘉莲街道办事处主任)
翁清炎 (莲前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舒杨 (滨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区应急委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 张庆涛 (区应急局局长)
副主任: 黄晓军 (区应急局副局长)
杨国兵 (区政府办副主任)
附件2
思明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及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气象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防汛防台风 |
区应急管理局 |
3 |
干旱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海洋灾害 |
区市政园林局 |
5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 |
6 |
地质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 |
7 |
森林火灾 |
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工矿商贸行业事故 |
|
3 |
城市火灾事故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4 |
道路交通事故 |
思明交警大队 |
5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
区应急办 |
7 |
邮轮旅游突发事件 |
|
8 |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
|
9 |
道路交通(含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
|
10 |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
区应急办 |
11 |
铁路行车事故 |
|
12 |
在建工程事故 |
区建设局 |
13 |
燃气事故(含天然气管道事故) |
区市政园林局 |
14 |
供水突发事件 |
|
15 |
排水突发事件 |
|
16 |
水利工程事故 |
|
17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发改局 |
18 |
通信网络事故 |
区科信局 |
19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20 |
辐射事故 |
思明生态环境局 |
21 |
重污染天气 |
|
22 |
突发环境事件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公共卫生事件 |
区卫健局 |
2 |
传染病疫情 |
区卫健局 |
3 |
职业中毒 |
区卫健局 |
4 |
重大动物疫情 |
区市政园林局 |
5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6 |
药品(含疫苗)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7 |
生物安全事件 |
区科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健局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恐怖活动事件 |
思明公安分局 |
2 |
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
|
3 |
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 |
|
4 |
群体性事件 |
区委政法委、思明公安分局 |
5 |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区商务局 |
6 |
粮食安全事件 |
区发改局 |
7 |
油气供应中断事件 |
区发改局 |
8 |
金融突发事件 |
区财政局 |
9 |
涉外(港澳)突发事件 |
区外办、区台港澳办 |
10 |
涉台突发事件 |
|
11 |
民族宗教事件 |
区民宗局 |
13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委网信办 |
附件3
思明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分组参照表
序号 |
组别 |
牵头单位 |
主要职责 |
1 |
综合协调组 |
区应急管理局 |
1.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2.统筹现场指挥部运作工作。 3.起草工作纪实,并实时更新。 4.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 |
2 |
技术专家组 |
区业务主管 部门 |
1.组建技术专家团队。 2.提出事件处置技术方案。 3.提出事件相关技术性结论。 4.提供其他技术支撑。 |
3 |
治安疏导组 |
思明公安分局 |
1.对事件现场和周边实施警戒。 2.维持治安秩序。 3.疏导和撤离受灾人员。 |
4 |
新闻宣传组 |
区委宣传部 |
1.统一组织发布事件动态信息。 2.开展舆情监测和研判。 3.回应媒体及公众关切。 |
5 |
后勤保障组 |
属地街道 |
1.提供事件处置的物理办公场所,并提供办公配套条件。 2.负责现场指挥部人员日常餐饮、休息等。 3.提供资金、物资、装备、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保障。 |
6 |
抢险救援组 |
思明消防救援 大队 |
1.负责人员搜救。 2.负责火灾扑救、工程抢险等。 3.负责控制危险源。 |
7 |
医疗卫生组 |
区卫健局 |
1.负责畅通急救“绿色通道”。 2.负责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 |
8 |
善后处置组 |
属地街道 |
1.负责救助、补偿、抚慰等。 2.负责处置遇难人员。 3.提供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 4.负责开展社会各界捐赠。 5.负责处置矛盾和纠纷。 |
9 |
交通运输组 |
区市政园林局 |
1.负责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 2.负责组织运送救援设备、救灾物资。 |
10 |
环境保护组 |
思明生态环境局 |
1.负责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 2.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
11 |
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
区外办、 区台港澳办 |
1.负责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 2.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
12 |
调查评估组 |
根据事件类别确定 |
1.负责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 2.负责评估事件损失。 3.负责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
附件4
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职能分工
序号 |
应急保障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区市政园林局 |
思明交警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驻厦部队 |
2 |
医学救援 |
区卫健局 |
区发改局、区科信局、驻厦部队、区红十字会 |
3 |
能源供应 |
区发改局 |
驻厦部队 |
4 |
通信保障 |
区科信局 |
区文旅局、思明公安分局、区发改局、驻厦部队 |
5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
区科信局、思明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驻厦部队 |
6 |
自然灾害救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区卫健局、驻厦部队、区红十字会 |
7 |
社会秩序 |
思明公安分局 |
驻厦部队 |
8 |
新闻宣传 |
区委宣传部 |
思明公安分局、区文旅局 |
9 |
灾害现场信息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 |
附件5
思明区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流程图
附件6
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7
思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