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4-033 成文时间 2024-03-11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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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2024年3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4.3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3 监测预报

  3.1 监测报告

  3.2 预测预报

  3.3 预防行动

  4 地震事件的分类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4.2 其他地震事件的划分

  5 地震灾害应急管理

  5.1 分级响应规定

  5.2 响应级别调整

  6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流程

  6.1.2 领导机构

  6.1.3 指挥行动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流程

  6.2.2 领导机构

  6.2.3 指挥行动

  6.3 Ⅲ、Ⅳ级响应

  6.3.1 启动流程

  6.3.2 领导机构

  6.3.3 指挥行动

  6.4 应急处置措施

  6.4.1 指挥原则

  6.4.2 灾情信息获取

  6.4.3 处置要点

  6.4.4 “三断”应急保障

  6.4.5 信息发布

  6.4.6 舆论引导

  6.5 响应结束

  6.6 恢复重建

  6.6.1 善后处置

  6.6.2 恢复重建规划

  6.6.3 恢复重建实施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

  7.1.1 启动条件

  7.1.2 处置措施

  7.2 地震谣传事件

  7.2.1 启动条件

  7.2.2 处置措施

  7.3 临震应急事件

  7.3.1 启动条件

  7.3.2 处置措施

  7.3.3  临震应急结束

  7.4 海域地震事件

  7.4.1 启动条件

  7.4.2 处置措施

  7.4.3 海域地震应急结束

  7.5 毗邻地震事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9.2 监督检查

  9.3 预案解释

  9.4 定义与说明

  9.5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思明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及《思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思明区有影响的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街道、社区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3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强化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开展地震灾害防范工作。区指挥部是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第一响应主体,在地震灾害事件初期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区应急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台港澳办、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信局、思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市资规局直属分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外事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国动办、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人武部、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思明大队、思明交警大队、厦门海警思明工作站、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科协、鹭江海事处、广电集团鹭江分公司、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铁塔厦门思明办事处、电信厦门思明分公司、移动厦门思明分公司、联通厦门思明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

  当启动区级地震灾害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指挥长,以区指挥部常态化组织体系为基础,提高指挥领导层级,视情增加指挥部成员。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与区委、区政府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区抗震救灾的重大问题及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协助组织建立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以及防震减灾社会治理工作体系。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抗震救灾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按规定和需要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地震灾害分级响应要求报请区政府启动I级、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部署、指挥、组织全区地震应急响应和抢险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思明部队、武警、消防、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维稳等工作,应对和防范可能的次生或衍生灾害。

  (5)按规定要求组织震情灾情、应急响应和抢险救援等信息报送工作,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筹划群众安置救助和生活物资供应给养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及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综合评估震情趋势和抗震救灾工作状况,按地震灾害分级响应要求提出或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与终止应急响应。

  (9)研究决定全区防震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抗救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区抗救办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召集和安排区指挥部会议;汇总、上报震情、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建议;制定综合应急工作方案,拟定综合应急救援行动计划。

  (3)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抗震救灾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成员单位的抗震救灾联系工作。

  (5)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统筹应急避难场所开放管理。

  (6)组织协调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做好地震应急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8)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办:区委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时牵头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区委领导抗震救灾活动安排及服务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掌握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区政府办: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时牵头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区政府领导抗震救灾活动安排及服务工作;掌握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我区主要新闻媒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情管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做好突发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涉及突发地震灾害网上舆情的全网监测和调控管控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网上舆情事件。

  区台港澳办:协助做好台港澳人员的救助工作,做好台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区委统战部: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社团及组织商请提供抗震救灾工作支持;统筹做好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的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地震灾区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人士的饮食、丧葬等服务保障及社会稳定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程序做好减灾救灾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汇总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中央、省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区属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加固,开展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区属学校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妥善处理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信局:负责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相关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技;组织协调药品药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思明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担负灾后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巡逻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负责组织指导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震后的救济、救灾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动员及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司法局: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救灾经费的筹措保障工作;向上级财政申请地震救援和救灾专项资金;负责资金的分配及拨付、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市资规局直属分局:负责组织地震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提出监测和应急处置措施,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协助做好临时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和安全评估工作;会同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思明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灾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组织技术力量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负责组织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与房建有关的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临时安置点的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组织物流和配送企业参与救灾物资调运和投送;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稳定市场。

  区文旅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指导旅游景区开展自救互救和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工作;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灾区文物保护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转诊、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控等工作;负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负责灾区卫生防疫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外援医疗卫生防疫队伍的协调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号召全区退役军人做好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抗救办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等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地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下拨、市级救灾款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区外事办: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和接收工作;协助做好外国机构和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同做好外国媒体来厦采访事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灾区物资供给生产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灾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

  区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健全灾情统计制度;做好灾情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息。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灾后水情、汛情监测,及时处置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抢修;组织指导灾后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城管局:负责地震灾害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做好指挥场所、避难场所、临时安置点附近的秩序管控。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危险区域群众,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救灾物资装备器材存放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灾区组织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武警思明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思明交警大队:负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优先保障抢险救灾队伍、车辆、装备顺利进入灾区,有效控制社会车辆和一般人员进入灾区。

  厦门海警思明工作站:负责查处海上治安管控和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海上救援工作。

  团区委:组织协调共青团组织、团员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发动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灾区青少年权益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组织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护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科协:开展防震抗震救灾科普宣传;推动防震抗震救灾科普知识和技能宣教信息化与基地、人才的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防震抗震救灾科普创作和产品的共建共享和传播工作。

  鹭江海事处:负责辖区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应急避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广电集团鹭江分公司: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铁塔厦门思明办事处、电信厦门思明分公司、移动厦门思明分公司、联通厦门思明分公司:组织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自救互救、疏散安置群众和发放救灾救济物品等抗震救灾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等级响应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思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资规局直属分局、区建设局、区卫健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思明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区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相关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协调有关专家指导抗震救灾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局、区建设局、思明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资规局直属分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管局、思明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及其他驻区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负责清理灾区现场,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社会抢险救援力量和志愿者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外援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群众救助组

  由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城管局、区外事办、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物资、资金等救助工作和保障方案,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外省、市、区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4)医疗卫生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做好伤员转移后送工作;组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运输;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开展疫病防控,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监测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市资规局直属分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统计局、区市政园林局、思明公安分局、思明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监测到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和报送灾情信息;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6)秩序稳控组

  由思明公安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武警思明大队、思明交警大队、厦门海警思明工作站等参加。

  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区市政园林局、思明交警大队牵头,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思明公安分局、广电集团鹭江分公司、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铁塔厦门思明办事处、电信厦门思明分公司、移动厦门思明分公司、联通厦门思明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负责:抢修维护和保障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8)受援及外事组

  由区应急局、区台港澳办、区外事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

  (9)宣传与舆情处置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外事办、区应急局、区文旅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10)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市资规局直属分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红十字会、广电集团鹭江分公司、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贸商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3 监测预报

  3.1 监测报告

  区抗救办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工作和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及时对地震监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报告。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在周边地区(含近海海域)且对我区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区抗救办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预测预报

  协助开展震情跟踪和群测群防工作。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预测意见组织预报区域加强应急防范措施;预报区域内相关街道、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区政府临震预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准备。

  3.3 预防行动

  预报区域内各镇街、区相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加强震情监视和信息沟通,及时报告和通报震情变化;指挥部成员依责落实应急抢救、抢险、救灾、维稳和筹划群众安置救助、生活物资供应给养等工作,督促检查地震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必要时组织附近群众避震疏散;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临震待命状态;做好新闻宣传和引导社会舆论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依据《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思明区将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及近海海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

  4.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及近海海域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

  4.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及近海海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4.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初判标准:本区及近海海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4.2 其他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他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谣传、临震应急、海域地震、毗邻地震等。

  5 地震灾害应急管理

  5.1 分级响应规定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我区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先以地震震级为初判指标即时启动对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待灾情数据汇总核实后再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

  5.2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区抗救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按流程报请启动应急响应机构调整响应级别。

  6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流程

  接报特别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前往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区委其他常委、区政府各副区长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研判和通报震情、灾情,明确指挥机构组成。区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1.2 领导机构

  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思明区(日期)(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下设多个工作组。建立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武部等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的指挥体系。

  6.1.3 指挥行动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持续报告工作进展。接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与部署。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邻近区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2)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组织各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各副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下沉救灾一线,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各工作组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向受灾地派出抗震救灾指导组,指导、督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4)明确一名副指挥长牵头组建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抽派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到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5)各街道和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持续收集灾情,尽快查明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协调各技术力量对“信息孤岛”进行灾情分析,必要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对我区实施空中侦察。

  (6)积极组织灾区党员、干部发挥先锋骨干作用,带领组织当地群众自救互救、抗震救灾。

  (7)组织和协调驻军、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迅速进入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程抢险、市政设施抢修等工作。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外援救援力量在我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8)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涉外相关工作,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加强治安防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9)加强道路抢通保畅工作,对震中区域或预判的重灾区主要道路立即施行交通管制措施,救援车辆和机械优先通行,其他救灾车辆、公务车辆调节通行或引导绕行,禁止救灾以外的社会车辆通行。立即落实直升机起降场地。

  (10)加强灾情监测与研判,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国家、省级、市级相关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的调查、核查和评估等工作。

  (11)加强生活物资供应和保障,做好区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和社会力量动员等工作。强化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

  (12)组织舆情监测管控,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舆论引导,消除负面舆论。严厉打击散布谣言、阻挠抢险救援、哄抢物资等影响抗震救灾的违法行为。统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抗震救灾事务热线,及时回应抗震救灾相关咨询。

  (13)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尽快对外发布权威信息,配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24小时内组织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14)组织受灾较轻的街道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对灾区进行支援。

  (15)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立即向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流程

  接报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前往指挥部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明确指挥机构组成。区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2.2 领导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思明区(日期)(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多个工作组;建立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区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的指挥体系。

  6.2.3 指挥行动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持续报告工作进展,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邻近区政府请求支援。

  (2)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各工作组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下沉到灾区一线,现场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3)区应急局牵头组建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各成员单位抽派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到后方协调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4)各街道和区应对地震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持续收集灾情,尽快查明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

  (5)积极组织灾区党员、干部发挥先锋骨干作用,带领组织当地群众自救互救、抗震救灾。

  (6)组织和协调驻军、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迅速进入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应急抢险等工作。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外援救援力量在我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7)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涉外相关工作,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加强治安防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8)加强道路抢通保畅工作,对震中区域或预判的重灾区主要道路立即施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根据需要落实直升机起降场地。

  (9)加强灾情监测与研判,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灾害损失的调查、核查和评估等工作。

  (10)加强生活物资供应和保障,做好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和社会力量动员等工作。强化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

  (11)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对外发布权威信息,配合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统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抗震救灾服务热线,及时回应抗震救灾相关咨询。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6.3 Ⅲ、Ⅳ级响应

  6.3.1 启动流程

  接报较大、一般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由区抗救办对应提出Ⅲ、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报区指挥部指挥长决策。区指挥部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区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3.2 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指挥部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意见组织区级层面应对处置工作。受灾街道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3.3 指挥行动

  (1)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启动地震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情况,并持续报告工作进展,按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按照上级决策部署,成立各工作组,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各街道、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持续上报灾情,尽快查明灾情和救灾需求。

  (4)积极组织灾区党员、干部发挥先锋骨干作用,带领组织当地群众自救互救,抗震救灾。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武警官兵、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灾害监测和防范等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外援救援力量在我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对震中区域或预判的重灾区主要道路立即施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救援车辆和机械优先通行,其他车辆调节通行或引导绕行。

  (7)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局、市资规局直属分局、区市政园林局等组成的抗震救灾工作指导组,指导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在受灾严重街道搭建抗震救灾临时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工作的指挥协调,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8)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对外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统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抗震救灾服务热线,及时回应抗震救灾相关咨询。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6.4 应急处置措施

  6.4.1 指挥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地震现场所有抢险救援力量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最高级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坚持逐级指挥。各部门、单位、队伍等按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分头、分级实施具体指挥。

  (3)坚持属地指挥。街道在事件初期履行属地指挥职责。支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须向街道办报到,在具体抢险救援工作中服从当地安排。

  (4)坚持专业指挥。在各行业专项抢险救援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指挥意见,指挥专业救援队伍行动。各类专家组向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指挥决策支撑。

  6.4.2 灾情信息获取

  6.4.2.1 灾情信息获取方式

  灾情信息获取方式主要包括部门信息报送、末端信息直报、前突侦察等。

  (1)部门信息报送

  各街道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视频调度、电话等多种形式报送灾情信息。

  (2)末端信息直报

  在公网通信中断情况下,通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一切能利用的手段直报。

  (3)前突侦察

  在道路、通信、电力等中断的极端情况下,相关街道、思明消防救援大队等迅速指派灾情速报员、轻骑兵等通过一切可利用的方式进入重灾区获取灾情信息,使用一切能利用的手段侦察、上报灾情。

  6.4.2.2 灾情信息获取流程

  在地震灾害初期、前期、中期、后期等不同阶段,按照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依据相关单位上报信息、末端信息直报和前突侦察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和社(舆)情信息。

  (1)震情信息

  区抗救办负责,震后即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立即提供震情速报和烈度速报信息,持续提供余震监测信息,及时提供震后趋势预测信息,按要求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灾情信息

  ①初期灾情(一般在震后0~2小时内)。

  各街道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核报、续报灾情信息,区抗救办(或后方协调中心)收集汇总灾情信息、灾情评估信息,按要求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是灾情快速评估。

  内容:收集汇总人口、建筑、抗震设防、断裂构造、重大危险源、水库水电受损等情况,预估人员伤亡、受灾人口、重灾区分布等情况。

  方式:区抗救办(或后方协调中心)提供快速评估报告,按要求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是末端信息直报。

  内容:主要搜集人员、房屋、道路、电力、通信等灾情。

  方式:震后第一时间,各街道使用一切能利用手段按要求向上报送信息。区抗救办(或后方协调中心)利用电话、对讲机、卫星电话等多种方式联系受灾街道、灾情速报员等询问灾情信息。

  三是生命线工程。

  内容:交通、通信、电力等受损情况。

  方式:交通、通信、电力等区级主管部门使用一切能利用手段按要求收集相关信息,通报区抗救办(或后方协调中心)。

  ②前期灾情(一般在震后2小时至抗震救灾工作全面开展前)。

  由区抗救办(或后方协调中心)牵头,各街道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收集灾情信息。获取灾情信息后,按要求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内容: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房屋损毁、重大危险源险情、重大地灾隐患、水库水电受损;灾区气象预测信息等情况。方式如下:

  一是交通、通信、电力基本正常情况下:

  部门报送。各街道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过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视频调度、电话等常规渠道,实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

  现场播报。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武警思明大队等突进灾区后,使用一切能利用手段尽快向上汇报灾情,同时,向区指挥部通报已掌握灾情信息。

  末端直报。充分发挥灾情速报员、轻骑兵的作用,持续获取灾情动态,相关单位掌握信息后立即通报区指挥部。

  二是交通、通信、电力中断情况下:

  末端直报。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使用卫星电话或对讲机等一切能利用手段点对点向区委、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报灾,相关单位掌握信息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

  前突侦察。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武警思明大队组建前突侦察队,通过徒步、摩托化等方式进入灾区。使用单兵系统、卫星通信网络等一切能利用手段建立与所属单位及区指挥部的通信链路,报送灾情信息。

  ③中期灾情(抗震救灾工作全面开展至应急响应结束)。

  受灾街道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实时收集灾情信息,并以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视频会议、电话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实时向区抗救办(或后方协调中心)报告。

  内容: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获救、安置转移等情况;房屋损毁、次生灾害、重大工程设施灾情险情等情况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④后期灾情(应急响应结束后)。

  区抗救办牵头,组织受灾街道和区级相关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对地震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4.3 处置要点

  6.4.3.1 灾情研判

  (1)专家研判。组织强有力的辅助指挥决策专家团队综合研判震情、灾情。

  (2)技术研判。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察、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运用综合监测系统快速评估受灾情况。

  (3)救灾重点区域研判。了解电力、通信受损影响范围和实时人口分布,研判灾情分布范围和重点区域,研判救援行动开展的核心节点任务。重点关注“信息孤岛”灾情情况。

  (4)救灾动态需求研判。分析评估事件处置对力量、资源、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需求,研判应急处置的交通、通信、电力保障等主要任务,以及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需求,救援队伍行进、部署的主要方向,急需开展抢险救援的重要设施、重点区域等。

  (5)其他需要研判的事项。

  6.4.3.2 抢救人员

  (1)搜索营救。在提防余震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消防救援、安全生产、民间救援和医疗救护等具备专业救援能力的队伍,第一时间搜索失联人员,抢救被困人员。

  (2)医疗救援。迅速协调最优医疗资源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建立必要的战地医院或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干预。

  6.4.3.3 转移安置

  (1)疏散转移。迅速组织各方力量,有序、高效、安全地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加强被疏散转移人员的管理。

  (2)临时安置。及时对灾区应急避难场所、拟设置集中安置点等相关场地进行安全评估,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制定安置扶持政策,组织临时救助工作。

  (3)安置保障。及时保障安置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做好物资分发和临时保管工作。对集中安置点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组织军、警对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在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设置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应急广播、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应急供水、垃圾处理、生活排污等功能区。做好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五有”(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4)善后安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

  6.4.3.4 物资保障

  (1)启动救助。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用财政预备金、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2)统筹接收。在灾区外围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集中查验、装卸各类救灾物资,严格出入库管理和物资运输制度,严格管控企业、个人定向捐赠行为,严禁非特殊、非紧急物资未经查验直接运抵灾区。

  (3)物资管理。所有接收和下拨救灾物资登记造册,建立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台账,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做到来有明细、去有登记,随时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监测物价。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市场秩序。

  (5)及时配发。优先解决72小时内基本生活物资需求,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和设备,按需集中发放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6.4.3.5 卫生防疫

  (1)防疫消杀。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2)卫生监测。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3)卫生处置。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4.3.6 交通管控

  (1)划定管控区域。以震中为核心,从内而外划定合理、足够的管制和警戒区域。原则上对地震预估烈度Ⅷ(8)度以上范围规定为交通管制区,明确交通通行标识,48小时内保障救援队伍和机械优先通行,未经区指挥部允许,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交通管制区,严控高危区域抢险作业人员数量;对地震预估烈度Ⅶ(7)度范围规定为交通限制区,严格限制交通流量;地震预估烈度Ⅵ(6)度范围规定为交通缓冲区,引导各类车辆通行或绕行。落实重灾区直升机起降场地,严格管控直升机起降空域其他飞行器活动。

  (2)交通秩序管控。交通部门要组织加强事件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管控,确保指挥、救援、抢险、医疗救治、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通行,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为应急处置创造有利条件。在灾区外围设置外援救援力量调遣点,按需派出救援力量选择可行进道路和方式有序进入灾区作业。

  6.4.3.7 交通保障

  (1)交通清障。及时对灾区道路进行必要的清障作业,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

  (2)组织运力。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交通中断区域,充分考虑摩托车、自行车等特殊交通方式。

  (3)抢通保通。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抢修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抢通保通灾区运输线路。

  6.4.3.8 市政设施功能恢复

  (1)应急供电。电力部门迅速架设应急供电系统,重点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救援行动以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用电需求。

  (2)应急供水。供排水等部门组织调集供水车,优先确保受灾群众安置需要。

  (3)抢险保通。组织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排污、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指挥场所工作需要和各抢险救援队伍营地工作生活需要。

  6.4.3.9 次生灾害监测与防治

  (1)余震监测。加强余震监测,及时发布地震预警,密切关注灾区重大震情变化。

  (2)气象监测。加强天气监测,密切关注灾区气温、降水、风速等变化,为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安置提供信息服务。

  (3)环境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污染危害暂不能消除的,及时评估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持续开展动态监视跟踪工作。

  (4)地灾监测。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暂不能消除的,及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研判地质灾害风险,并持续开展动态监视跟踪工作。

  6.4.3.10 社会力量动员和管理

  (1)社会力量动员。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动员令,组织动员各界群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登记服务站。在灾区现场和邻近区域设立统一规范的登记服务站(点),管理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等服务工作。

  (3)志愿服务调配。视情况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受灾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4)信息共享。区指挥部及时与各群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互通已掌握各类震情、灾情信息。

  6.4.3.11 安全管理

  (1)风险评估。各队伍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控,在救援行动前和救援过程中,充分收集灾情、环境、气象等信息,针对队伍行进、作业条件、救援流程、风险因素等环节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安全评估。

  (2)统一指挥。所有救援行动接受区指挥部或联合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序行动、确保安全。

  (3)应急避险。各类倒塌建筑物和次生灾害应急处置中,均应制定具体点位的应急避险方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按照预案迅速、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4)安全熔断。当现场处置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受威胁人员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非必要人员伤亡。

  6.4.3.12 涉外事务管理

  (1)国(境)外人员。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生活、旅游、学习等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2)国(境)外媒体。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做好国(境)外媒体人员的行动向导、语言翻译、安全防护等。

  (3)国(境)外队伍。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并主动帮助做好行动向导、后勤保障、语言翻译等。

  (4)国(境)外物资。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6.4.3.13 治安维稳

  (1)社会治安维稳。依法从严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2)重要单位安保。对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文物保护、避难和临时安置点等加强警戒,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

  (3)矛盾纠纷化解。动员党员干部走进街道、社区、安置点,重点关注受灾群众安置、物资分发、物资征用、危险建筑物拆除、遇难者善后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灾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确保矛盾纠纷就地化解、限时化解、化小化了。

  6.4.3.14 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

  (1)损失调查。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地震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队伍在灾区开展工作,并主动提供道路指引、后勤保障等服务,实时跟踪反馈烈度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进展。

  (2)地震科考。积极配合经过许可的各类组织和专家团队在灾区开展发震构造、工程结构、地震地质和社会影响等调查和研究,并在工作、生活、安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6.4.3.15 生产生活恢复

  (1)生活恢复。加快市政基础设施修复进度,尽快恢复基本公共服务。紧密对接群众需求,从群众所需所盼着手,关注锅碗瓢盆、柴米油盐等群众生活。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恢复灾区正常市场供应,稳定灾区生活秩序。

  (2)复工复产。积极支持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维修生产设备、重建和改造农贸商贸市场等,开展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协调保险理赔等,必要时,开展代偿补偿、减免房租、减免税费、贴息贷款等形式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3)复学复课。尽快组织校舍安全鉴定及维修加固,通过板房学校、帐篷学校、网络教学等方式积极组织复学复课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异地复课工作。

  6.4.3.16 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

  及时、科学、有效地开展震后卫生防疫工作,充分考虑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国内外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对抗震救灾的影响。

  (1)指挥行动疫情防控。医疗卫生防疫组及时开展地震灾区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控,制定地震灾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方案,重点做好指挥场所、安置点、医疗点、抢险救援队伍营地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所有抗震救灾行动应符合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

  (2)群众安置疫情防控。高度重视受灾群众安置区重大传染病疑似症状的接诊,设置足够数量的隔离点、观察点,加大灾区卫生消杀频次,必要时,组织力量以最快速度开展受灾群众安置区全员健康筛查。

  6.4.4 “三断”应急保障

  针对震后交通、通信、电力“三断”情况,并暂时无法恢复,组织开展“三断”情况下的应急保障。

  6.4.4.1 交通保障

  (1)陆路突入任务区: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全力疏通道路,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突击队、轻骑兵等采取步行、摩托车等方式向重灾区开进。

  (2)空投空降任务区: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放军和通航企业力量,开辟直升机临时起降场,根据天气条件和地形情况将抢险救援人员、工程技术专家及急需的救灾器材物资运往“孤岛”地区。

  6.4.4.2 通信保障

  (1)多方式联合保障。全力用好已有应急通信系统,向上请求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多手段尽力保障灾区各种通信需求。

  (2)指挥机关通信保障。协调基础运营商组装指挥中心通信系统、临时通信线路保障基本通信需求。对外应急通信采用临时公网、短波电台、卫星通信等方式保障信息上报和接听指令。

  (3)救援队伍通信保障。抢险救援力量尽力开展通信自我保障,区指挥部向救援队伍派出无线电通信员或通过卫星电话保障救援队伍与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6.4.4.3 电力保障

  (1)指挥电力保障。调集应急发电车、帐篷灯、高机动塔灯等,保障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等供电保障。

  (2)安置点电力保障。调集一定数量应急发电机提供应急电源,帐篷灯或户外应急照明灯方式解决照明问题。

  (3)抢险救援作业电力保障。抢险救援力量尽力开展电力自我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为道路中断、楼宇大面积坍塌救援等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作业区提供应急发电车、高机动塔灯、大型应急照明等供电和照明保障。

  (4)重点目标电力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组提供必要的应急供电设施设备,根据实际供电需求向医疗救护、指挥调度、灾害监测、通信保障等重点单位和重要目标提供应急供电。

  6.4.5 信息发布

  6.4.5.1 信息发布途径

  区指挥部明确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6.4.5.2 信息归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同步报告区指挥部。对外发布的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各种信息要经过区指挥部核实,统一口径。

  6.4.5.3 新闻宣传管控

  未经区指挥部允许,严禁任何新闻记者、自媒体等在没有专业人员保护的情况下进入管控核心区域采访报道和采集影像资料,以避免余震和次生灾害导致意外伤亡。

  6.4.6 舆论引导

  6.4.6.1 密切关注

  密切关注涉震网络舆情发展变化,组织加强对网站、论坛、新闻跟帖、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的信息监看,及时准确掌握舆论热点。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时刻关注受灾群众情绪,了解群众需求,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6.4.6.2 跟踪研判

  区指挥部宣传与舆情处置组及时会商研判,分析舆情走势,发现重大舆情或隐患及时报告。

  6.4.6.3 妥善应对

  发现负面报道及时、主动组织妥善应对。明确舆情应对总体基调,加大正面报道力度,精心策划、主动有效设置报道主题,形成正面舆论氛围。有针对性的回应公众关注的话题和舆论质疑,并适时开展舆情导控。依法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失实、煽动性、敏感信息等行为。

  6.5 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区指挥部按启动应急响应流程报请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6.6 恢复重建

  6.6.1 善后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根据我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地震灾害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6.2 恢复重建规划

  Ⅰ级和Ⅱ级响应结束后,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申报我区灾后恢复重建计划。Ⅲ、Ⅳ级响应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指导下,根据我区实际组织编制我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6.3 恢复重建实施

  区级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受灾街道提出需要区级层面援助事项,由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相关街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

  7.1.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开展强有感地震应对工作。

  (1)思明区发生小于4.0级的地震,我区居民能够明显感觉到,无明显破坏,但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2)发生在周边地区(含近海海域)地震,预估我区最大地震烈度为Ⅲ(3)度,我区有感但无明显破坏。

  7.1.2 处置措施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是:调查是否致灾、判断震情趋势、防范衍生灾害。

  (1)区抗救办迅速了解是否致灾,并指导督促相关街道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区抗救办联系市地震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负责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3)区抗救办视情组织区委宣传部、市资规局直属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等单位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2 地震谣传事件

  7.2.1 启动条件

  在我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开展地震谣传事件应对工作。

  7.2.2 处置措施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是:判断震情趋势、调查谣传来源、平息谣传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区抗救办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联系市地震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表声明,通告相关街道和部门。

  (2)区委宣传部、思明公安分局等迅速组织调查谣传来源,及时控制相关人员。

  (3)区委宣传部、思明公安分局、区应急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地震谣传发生街道和受影响街道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4)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区指挥部组织区委宣传部、思明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赴谣传事发和受影响地区协助相关街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稳定正常社会秩序。

  7.3 临震应急事件

  7.3.1 启动条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开展临震应急应对工作。

  7.3.2 处置措施

  (1)震情监测和趋势研判。区抗救办联系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强化群测群防,核实宏(微)观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灾害评估。区抗救办牵头,区发改局、区科信局、思明公安分局、市资规局直属分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重大危险源控制与保护。区抗救办牵头,区科信局、市资规局直属分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应急局等部门配合,协调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隐患排查、加固等防护措施。

  (4)应急通信保障。区科信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应急抢险准备。区应急局牵头,思明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健局、思明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思明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区总工会等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志愿者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救灾物资准备。区发改局牵头,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治安维护。思明公安分局牵头,武警思明大队等配合加强对金融、仓储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避震与疏散。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思明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预报区群众就地避震和外出避震的安置与协调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区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新闻报道、科普知识宣传和舆情分析。

  7.3.3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7.4 海域地震事件

  7.4.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内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7.4.2 处置措施

  (1)区抗救办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

  (2)区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市政园林局、鹭江海事处对海域地震可能造成船舶遇险、海上污染、海底通信电缆中断等突发事件实施海上应急处置。

  (3)海域地震影响或可能影响海上船舶航行安全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由厦门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

  (4)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

  7.4.3 海域地震应急结束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终止应急响应。

  7.5 毗邻地震事件

  我区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区抗救办综合研判地震影响,对我区造成明显影响时,按影响程度参照本预案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对我区未造成明显影响时,由区指挥部视情组织地震应急处置。

  (1)区抗救办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

  (2)区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区级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

  (3)区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我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各街道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等支撑性文件。

  8.2 预案演练

  区级抗震救灾演练由区抗救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抗震救灾综合演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各类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抗救办会同有关单位在抗震救灾演练或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后对本预案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各街道、区级各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等针对本预案可以随时向区抗救办提出修订建议。当出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区抗救办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公民按照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监督检查

  区抗救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道、各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推动应急措施准备到位。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思政办〔200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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