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3-079 成文时间 2023-04-04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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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思明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思明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按时完成。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一个目标、两点要求、三项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有效管控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为建设幸福思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正本清源、美丽海湾建设。进一步深化全区入海排(污)口排查和整治,重点巩固好污水处理厂(站)入海排污口、雨洪排口的整治成效。强化入海排口现场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持续巩固辖区入海排口整治成效,确保稳定达标。

  三、任务措施

  (一)强化排查溯源

  1.全面组织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区市政园林局负责雨洪排口排查、思明生态环境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定期对辖区排口开展现场检查,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口均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去向等信息,建立完善辖区排(污)口台账,台账应包含排(污)口基本信息、巡查信息、监测信息等。(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思明生态环境局)

  2.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每个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开展溯源分析,特别要对监测发现问题突出的入海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通过查询资料、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污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包括污水性质、超标情况、超标原因等,厘清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在省级生态云平台落图。(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各街道)

  (二)实施分类整治

  3.巩固整治成效。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采取措施持续巩固排(污)口整治成效,包括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等。对存在动态变化的不稳定达标排口,要进一步细化溯源排查,实行点对点治理,属于开发建设过程短期影响的要强化巡查管控,降低影响;对采取末端截污治理的排口,应明确排口截流闸门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明确闸门启闭标准,保障截流设施运行安全;优先开展排口上游正本清源改造等源头治污;强化排水许可,推进“排水进小区”管理,加强排水管理的源头管控;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各街道)

  (三)严格监督管理

  4.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责任单位: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5.严格执法监管。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区市政园林局行使城镇雨洪排口常态化巡查监测职责,进一步强化已完成整治的排口的跟踪监测,及时通报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溯源整治、加强问题整改、加强跟踪问效;区城管局行使城镇雨洪排口、入海沟渠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思明生态环境局行使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行政执法职责,对排污口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排(污)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违法违规排污的,应立即向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市政园林局报告。(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各街道)

  6.开展试点示范。推动东南部海域美丽海湾建设,以“水清滩净、渔鸥翔集、人海和谐”为目标,争创省级、国家美丽海湾优秀案例。(责任单位: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四、保障措施

  7.压实属地责任。各责任单位要落实排(污)口监督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8.严格督察考核。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9.强化科技支撑。科学运用各类无人机、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动态调整优化排(污)口监管、客观评价成效提供基础信息。

  10.倡导协同共治。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倡导绿色发展、低碳生活。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及时总结推广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案例,在思明营造全区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氛围。

  附件:思明区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附件

  思明区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整治要求

  总体要求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

  3.按照“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化要求,在厂区内“开口子”设置取样井,“立牌子”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排污口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

  城镇雨洪

  排口

  /

  1.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确保晴天不排污,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执行标准:对于晴天有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关于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价,优先开展整治。

  其他排口

  入海沟渠

  1.排查出的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及其他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系统整治。

  2.执行标准: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无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关于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价,优先开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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