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2-091 成文时间 2022-09-13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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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思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思政办〔2014〕85号)即行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厦门市思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事故分级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区安委会职责 

  2.2 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2.3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4 各街道职责 

  2.5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2.6 专家组及职责 

  2.7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2.7.1救援指挥部 

  2.7.2保障救援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3.1.2 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先期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2.1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4.2.2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4.2.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街道的应急处置 

  4.2.4 指挥和协调 

  4.2.5 处置措施 

  4.2.6响应升级

  4.2.7社会动员 

  4.2.8 监测评估 

  4.2.9 信息发布与通报 

  4.2.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保险 

  5.4事故调查 

  5.5恢复与重建 

  5.6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宣传 

  7.2.2培训 

  7.2.3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附件1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名录 

  附件2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指挥架构图 

  附件4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通信事故;

  8)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造成全市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其他线路铁路行车中断10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的事故;

  4)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中断及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城市供水、供气等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4)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 适用范围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含一般,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已有《思明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思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经请示区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区、街道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1.5应急预案体系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思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我区现有《思明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思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11项专项应急预案(详见附件1),其中《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以上11项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2)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 组织体系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主要职责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纳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预案管理的生产安全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2.1 区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综合监督、指导区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负责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

  (6)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7)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8)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相关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协调处置负面舆情。

  (3)区科信局: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组织协调,牵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4)思明公安分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以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思明交警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及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及其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维护事故现场交通安全。

  (5)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水上事故等的抢险救援工作。

  (6)区人社局:负责依法开展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理赔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7)思明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政府提出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8)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应急抢险队伍、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工作经费保障。

  (10)区卫健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组织卫生防疫工作。

  (11)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12)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行业企业做好应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工作。

  (13)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体育、出版、旅游、文物等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权限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事业(含城镇燃气)、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协调做好在建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区级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通过市安办协调以下市级部门参与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

  (1)厦门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预报。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事故、BRT和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4)厦门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以及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5)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6)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配合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计算机互联网等方面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各街道职责

  各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根据区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及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5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做好自救工作,协助外部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2.6 专家组及职责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2.7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2.7.1救援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联系)牵头单位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担任,主持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属地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1名执行总指挥由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一般以上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街道开展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该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制度,明确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运行机制等,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2.7.2保障救援机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环节要求,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用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区应急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办,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生产安全事故,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灾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或思明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供电分局、环保水务局和事发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现场事态控制、消防救援,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4)治安疏导组。由思明公安分局牵头,思明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保护事故现场,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5)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组织卫生防疫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系统)和事发地街道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街道办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区政府牵头,区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思明交警大队,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9)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区外办、区台港澳办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办,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主要职责是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0)环境保护组。由思明生态环境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1)调查评估组。由区安委办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思明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总工会、事发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12)善后处置组。由区政府牵头,区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赔付工伤保险、组织灾后重建等。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加相关专业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区安委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区安委办备案。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本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2 监测

  (1)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各街道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

  (2)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办应通过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信息监测网络等途径,监测和收集在本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区安委办。

  (3)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向区安委办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应加强同区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获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属于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5)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区级预警和街(区级部门)级预警。区级预警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街(区级部门)级预警由街道(区级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辖区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本辖区(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区政府及各街道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1.3预警与应急准备

  3.1.3.1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按《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市级部门)或授权区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在特殊季节、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等重要时段,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由于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市政府、各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电视、电台广播等方法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1.3.2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危险化学品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救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扩大。

  3.1.3.3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厦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1.3.4应急准备

  在区政府或授权区安委办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安委办、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5)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1.3.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应立即报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参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5分钟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区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街道办、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区政府、区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区安委办接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区委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对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区安委办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外办、侨办、台港澳办,上报市直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6)如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政府办、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通报情况,及时妥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3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街道办、事发部门(单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总值班室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3)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事故,区台港澳办、外办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省、市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在本区范围内一般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安委会、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街道办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安委会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安委会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市的生产安全事故;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应急响时,区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情况紧急时,向省政府、省安委会请求支援;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指定的区或市有关部门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以处置的;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III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区安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街道办事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IV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安委会或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机构立即组织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由区安委办报请常务副区长或区有关单位报请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后,按照属地原则,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2 应急处置

  4.2.1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IV级以上的响应时,区安委办进行以下处置:

  (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2)加强与事发地街道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现场研究应急救援方案。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5)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区相关主管部门。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IV级以上的响应时,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2.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街道的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在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地街道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2.4 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街道办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办及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作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2.4.1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应急局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应急局、街道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中,区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区应急局负责同志协调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有关街道负责同志组织街道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如需要调集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现场救援的,部队负责同志也列为现场指挥部的副指挥官。

  4.2.4.2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或事故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直、省直驻厦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Ⅳ级或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7)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商请驻厦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4.2.5 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应急力量。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出、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当地区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配合相关部门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2.6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思明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厦门市或者省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2.7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全区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4.2.8 监测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2.9 信息发布与通报

  IV级以上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10 应急结束

  4.2.10.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2.10.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5.4事故调查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办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办。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区安委会或区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5.5恢复与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等。

  5.6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区安委办组织成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为我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区政府依托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成立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作为全区事故灾难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街道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2)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3)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3 物资保障

  (1)各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4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或街道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安委办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街道、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辖区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各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领导要确保应急状态下通讯畅通。区安委办、区应急办等部门负责与市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应急状态下全区通信工作。

  (2)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1)区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街道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2)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区安委办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区安委办。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跨区域性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宣传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7.2.2培训

  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及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

  7.2.3演练

  区安委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区安委办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各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7.3 责任与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区安委会定期对各街道安委会、区各有关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街道应按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区安委会备案。

  区直部门和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相关内容,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区安委会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附件1: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名录

  附件2: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附件3: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指挥架构图

  附件4: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1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名录(截至2021年6月)

  序 号

  应急预案名称

  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单位

  1

  思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2

  思明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思明区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4

  思明区在建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设局

  5

  思明区排水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政园林局

  6

  思明区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政园林局

  7

  思明区城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政园林局

  8

  思明区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9

  思明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人防办

  10

  厦门市思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思明生态环境局

  11

  思明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

  区建设局

  附件2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指挥架构图

  附件4

  思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名称

  24小时

  值班电话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办公电话

  1

  区应急局

  5880910

  张庆涛

  局长

  5818678

  2

  区委宣传部

 

  吴纪铭

  副部长

 
 

  区委网信办

 

  吴纪铭

  主任

 

  4

  区科信局

  2667991

  罗婧怡

  副局长

  5818372

  5

  思明公安分局

  5302999

  郑旋强

  副局长

  3583307

  6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2103669

  许森磊

  副大队长

  2985369

  7

  区人社局

 

  陈凡凡

  四级调研员

  2667212

  8

  思明生态环境局

  5195867

  张碰奎

  副局长

  5995205

  9

  区建设局

  2022960

  朱志胜

  三级调研员

  2039878

  10

  区财政局

 

  余 红

  副局长

  2667160

  11

  区卫健局

  2056782

  文辉芝

  二级调研员

  2056783

  12

  区商务局

  2667101

  徐定荣

  副局长

  2663866

  13

  区文旅局

  5884208

  杜  蕾

  副局长

  5800721

  14

  区市场监管局

  5814390

  吕志军

  副局长

 

  15

  区市政园林局

  2525110

  黄继东

  四级调研员

  266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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