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思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思政办〔2017〕98号)即行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厦门市思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3.2 区应急局职责
3.3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3.4专家组及职责
3.5 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3.6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职责
3.7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4 运行机制
4.1预防、监测与预警响应
4.1.1预防
4.1.2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3 预警与响应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接警处置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现场处置
5.4.1 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5.4.2 设立专业救援工作组
5.4.3 救援实施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分析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
附件3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4 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附件5 思明区加油站分布简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防范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思明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2)发生超出街道办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跨街道、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死亡(失踪)3人以上,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区、街道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准备工作,加强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本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包括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类型,涉及工业、商业、卫生、教育、科研等多个领域。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可燃、有毒、不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性物质、毒害品、腐蚀性物质等几大类。
危险化学品主要特性有:
(1)燃烧性: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的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等,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
(2)爆炸性: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化学品均可能由于其化学性和易燃性引发爆炸事故。
(3)毒害性:有毒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积累达到一定量时,会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4)腐蚀性:强酸、强碱等物质能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造成死亡。
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送气点、燃气管道输送、燃气使用单位、民用爆炸品使用单位、氢气使用单位。
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包括泄漏、火灾(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爆炸、中毒等多种类型,且多种形式的危害常在一次事故中同时存在。事故蔓延迅速,危害大、影响范围广,事故后果严重,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思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负责纳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预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3.2 区应急局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监督检查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3)根据救援需要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信息。
(5)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牵头组织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3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思明公安分局:烟花爆竹、民爆用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辖区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的组织与实施,包括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等。
(3)思明消防救援大队:事故救援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组织与实施,包括事故抢险救援、伤亡人员搜救、救援结束后的洗消等工作。
(4)思明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交通应急管制组织与实施,包括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等。
(5)思明生态环境局:负责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提出处置建议。
(6)区卫健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配合跟踪及负责汇总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8)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区级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通过市安办协调以下市级部门参与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
(1)厦门海事局:负责厦门海域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参与相关救援物资、设备、船舶的组织和调遣。
(2)厦门港口管理局:牵头负责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3)厦门海洋发展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海洋环境灾害的应急处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提出处置建议。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地方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运输工作。
3.4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5 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地街道办及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参与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等工作,指挥本街道现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6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在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建立区域事故联防机制,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受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物资、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做好自救工作,协助外部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3.7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 运行机制
4.1预防、监测与预警响应
4.1.1预防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行政区总体规划对区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整体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安全水平。
(2)各部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区域安全风险。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4.1.2 信息监测与报告
(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局,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风险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区应急局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0592-5880910),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区级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建立健全内部事故信息的报送处置制度,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全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向区应急局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区有关部门(单位)、区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区应急局。对于已经明确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以及事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区应急局接到信息报告后采用速报方式在15分钟内上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局、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造成国际影响,区应急局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外办、区侨办、区台港澳办。
(6)如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1.3 预警与响应
4.1.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采用不同预防对策。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
4.1.3.2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危险化学品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救援,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扩大。
4.1.3.3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厦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1.3.4预警响应措施
当应急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的发展,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外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1.3.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应立即报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参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接警处置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自救,迅速控制危险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尽可能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向“119”和“110”报警,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向“120”报警。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引发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110”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区级相关部门值班室。有关部门值班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事故情况的记录,及时向本单位有关业务科(队)室领导及单位领导报告;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 先期处置
(1)危险化学品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的社区居委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街道办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援,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3)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5.4 现场处置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同时上报市安委办协调相关市级部门赶赴事故现场。需要抢险救援时,由市“110”指挥中心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联动单位参与救援,各联动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4.1 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根据救援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区安委会主任或由区安委会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与协调,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当上级派出事故处置工作组时,将指挥权移交上级事故处置工作组。
5.4.2 设立专业救援工作组
为确保及时、有效、顺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明确相关联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根据救援需要设立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现场警戒组、环境气象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等现场救援专业组。各专业组职责和组成单位如下:
(1)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视情况由思明公安分局、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思明交警大队、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由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指定负责人任组长,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如交通、应急、卫健)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事故现场危险源的控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2)现场警戒组。由思明公安分局负责,成员包括思明交警大队、事故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思明公安分局指定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疏散受事故影响区域内的群众和无关人员;负责救援车辆的引导。
(3)环境气象监测组。思明生态环境局负责陆域环境监测,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环境监测,包括确定污染区域范围,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负责监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物质的处置,对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指导实施;市气象局负责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等。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受伤和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配合上级部门对重伤人员、重点情况对象开展进一步治疗。
(5)综合信息与新闻发布组。区安委办负责综合信息。主要任务是做好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工作。Ⅳ级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系统)和事发地街道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街道办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Ⅲ级以上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当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安委办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6)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市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部门组成,区应急局指定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抢险物资、运输工具、电力、水务、通讯等应急保障。
(7)专家咨询组。区应急局负责成立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5.4.3 救援实施
(1)各专业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立即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在组长的领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其中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的具体工作方案可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制定(见附件2)。
(2)各专业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4)车辆应服从当地公安机关或事故单位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5)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6)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应关闭手机。
(7)受事故影响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8)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视情提高响应级别。
5.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报请区安委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一般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3 总结分析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市应急管理组织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作用,为事故救援提供咨询与建议。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应急队伍保障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是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的核心力量。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应充实应急人员并加强人员的培训。区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督促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并加强应急培训。
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和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局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机制,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4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市、区财政应为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提供经费保障。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区应急局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2)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队伍应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区应急局负责对应急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区应急局会同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应急局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本预案应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局。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被征用的财产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2: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
附件3: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4:思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重点对象分布简表
附件5:思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名录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
一、防护
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划定的危险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等级。全部进入防护区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应防护标准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二、询情
(一)遇险人员情况;
(二)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
(三)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
三、侦检
(一)搜寻遇险人员;
(二)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三)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四)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五)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确定攻防路线、阵地;
(七)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四、警戒
(一)根据询情、侦检情况确定警戒区域;
(二)将警戒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况设立隔离带;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五、救生
(一)组成救生小组,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危险区域;
(二)采取正确的求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安全区域;
(三)对救出人员进行登记、标识和现场急救;
(四)将伤情较重者送交医疗急救部门救治。
六、控险
(一)启用单位喷淋、泡沫、蒸汽等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
(二)设置水幕、屏封水幕墙或蒸汽幕,稀释、降低泄漏物浓度;
(三)根据现场泄漏情况研究制定堵漏方案,并严格按照堵漏方案实施;
(四)转移较危险的储罐(瓶)。
(五)几种特殊化学品的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1.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后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
2.对于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物质进行具体分析。
5.扑救毒害品和腐蚀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时,宜调制相应的中和剂进行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如奈、黄磷、铝粉等的扑救方法较为特殊,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7、在保障安全和灭火效率前提下,灭火介质尽量选择干粉,少选择水或减少用水量,以避免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在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优先做好截流措施。
七、救护
(一)现场救护措施
1.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
2.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毒物。
3.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氧气。
4.立即脱去被染污者的服装;皮肤受污染者,用流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冲洗;眼睛受污染者,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二)使用特效药物治疗;
(三)对症治疗;
(四)严重者送医院观察治疗。
八、洗消
(一)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二)洗消的对象:1.轻度中毒的人员,2.重度中毒人员在送医院治疗之前,3.现场医务人员,4.消防和其它抢险人员以及群众互救人员,5.抢险工具及染毒面具;
(三)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
(四)洗消污水的排放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监测,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九、清理
(一)对现场事故废水和消防废水进行收集,送至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少量残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作技术处理或视情倒至空旷地方掩埋;在污染地面上洒上中和或洗涤剂浸洗,然后用大量直流水清扫现场,特别是低洼、沟渠等处,确保不留残液;
(三)现场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
(四)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附件3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 |
电话 |
传真 |
备注 |
区政府总值班室 |
2667001 |
2667226 |
|
区应急局 |
5880910 |
5818641 |
|
区发改局 |
2667038 |
2667105 |
|
区教育局 |
2667045 |
5862700 |
|
区科信局 |
5818379 |
5862788 |
|
思明公安分局 |
5302999 |
5302999 |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2985369 |
2985369 |
|
区民政局 |
5862782 |
5818457 |
|
区财政局 |
2661216 |
2667157 |
|
区人社局 |
2667205 |
2667204 |
|
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 |
5568398 |
5583752 |
|
思明生态环境局 |
5195867 |
5195813 |
|
区建设局 |
2022960 |
2075982/2075877 |
|
区商务局 |
2667101 |
2667114 |
|
区文旅局 |
5884208/5800721 |
5818811 |
|
区卫健局 |
2056782 |
5818864 |
|
区市场监管局 |
5814390 |
5813910 |
|
区市政园林局 |
2525110 |
2397989 |
|
市委总值班室 |
5052308 |
2891100 |
|
市政府总值班室 |
5052330 2891333 |
2891593 |
|
市水利局 |
5766811 |
5766863 |
|
市农业农村局 |
2892333 |
2892233 |
|
市国资委 |
2858500 |
2858510 |
|
市海洋管理局 |
5396300 |
5396399 |
|
厦门海事局 |
6895123 |
6895262 |
|
市气象局 |
6012884 |
6013033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5302222 |
5302212 5302277 |
|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
2266886 |
2266643 |
|
厦门通信管理局 |
5099499 |
5034247 |
|
省应急厅值班室 |
0591-87521854 |
0591-87548643 |
附件4
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单位 |
电话 |
单位 |
电话 |
市交通局 |
2660600 |
飞鹰救援队 |
18059233669 |
市卫健委急救中心 |
2058120 6295199 |
蓝天救援队 |
4008909958 13950121286 |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 |
5169995 |
曙光救援队 |
4008857995 13358391888 |
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96363 |
北极星救援队 |
13799740555 |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厦门分公司 |
3023099 3023088 |
五缘湾救护队 |
18950098618 |
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5383229 |
高殿社区义务消防队 |
13306052112 |
轨道交通应急救援队 |
2365666 |
福建省应急通信运营有限公司 |
13505002504 |
附件5
思明区加油站分布简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1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吕岭路加油站 |
吕岭路1380号 |
2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滨北加油站 |
湖滨北路126号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松柏加油站 |
嘉禾路333号 |
|
4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湖滨加油站 |
湖滨四里80号 |
5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禾祥东加油站 |
凤屿路24号 |
6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文屏加油站 |
文屏路200号之一 |
7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文灶加油站 |
厦禾路824号 |
8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双涵加油站 |
厦禾路1076号 |
9 |
厦门友尚石化有限公司莲前加油站 |
莲前西路198号 |
10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分公司曾厝垵加油站 |
曾厝垵路799号 |
11 |
中化(福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厦门黄厝加油站 |
黄厝路39号 |
12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厦门莲前西加油站 |
莲前西路861号 |
13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前埔北加油加气站 |
前埔路165号 |
1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会展加油加气站 |
会展北路1号 |
1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鹭岭加油站 |
何厝石村公社边前埔路501号 |
16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环岛南加油站 |
环岛南路71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