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
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区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或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四层以下(含四层)住房,但不包括以下4类范围的住房:
(一)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
(二)国有农场内的;
(三)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四)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思明区政府受市资源规划部门委托,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上四层以下(含四层)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
区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各街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危私住房翻改建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审批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且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权属共有情况。已制定建筑设计导则的风貌控制街区,应当依据建筑设计导则审查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设计方案。
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不得调整,建筑各层层高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各层层高应满足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因防涝需要的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可适当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但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建筑通风、采光需要。原则上翻改建后的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五条 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
第六条 危私住房存在危及居住人、相邻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治理,但暂时无法以权利人名义申请危私住房翻建的,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人之一、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危私住房的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危私住房翻建。申请人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供相应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如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之一的,需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危私住房翻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
(二)申请人如为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与权利人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或经依法公证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
(三)申请人如为危私住房的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的,需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权利人授权委托的佐证材料(受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四)危私住房已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房屋现状证据保全,且已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满10天以上无异议的书面材料;
(五)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翻改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人对危私住房翻改建后,不改变该不动产权利状况及共有状况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对危私住房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及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前款所需材料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
第七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区建设局负责办理。
(二)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初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对于拆除重建或其他特别情况,需先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审核:结合现场勘察,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3.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向区建设局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区建设局核实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区建设局予以核发《思明区危私住房翻改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动工翻改建。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翻改建,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时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区建设局对申请翻改建的项目应在其原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上加盖“已批准翻改建”字样印章,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已批准翻改建房屋的权属人、坐落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控制指标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一条 报备挂牌制度。在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向区建设局报备,施工现场应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二条 分层报验制度。基础施工阶段,申请人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基础报验,由区建设局按照规划控制指标进行项目单体放样、±0.00验线;各分层板浇筑施工之前,申请人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分层核验,符合要求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机制。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及各相关单位实行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信息共享。区建设局应将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审批、竣工验收信息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并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建设过程中,区建设局会同区城管局、所在街道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巡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