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残联、社区残协:
现将《思明区残疾人申请临时性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残疾人申请临时性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特殊生活困难,保障残疾人生产生活,促进残疾人康复、就业创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救助范围、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发生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需要救助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第四条 残疾人家庭发生下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残疾人发生特殊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的,一次性补助
1000-2000元;
(二)残疾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视住院发票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补助,残疾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给予个人支付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残疾人本人给予个人支付6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低保户或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个人支付8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残疾单列低保的给予个人支付9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残疾人家庭发生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等事故致残,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一次性补助3000-4000元,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一次性4000-5000元;
(四)重度精神残疾人需住院治疗的,凭相关住院医学证明,补助3000元;
(五)残疾人本人为发挥一技之长自主创业,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创业期间经营投入成本大,收入较少,甚至造成当年度财务亏损或遭受自然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次性补助1500至3000元;
(六)5000元以上的救助由区残联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七)残疾人家庭发生特殊困难申请临时性救助,一般一年可申请一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补交退休工龄所需大额社、医保经费;
(三)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相关部门调查的;
(四)有赡(抚、扶)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五)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六)其他区残联认定不属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第六条 申报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书、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家庭变故、水灾、火灾、房屋倒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提供照片、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思明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附件)一式叁份,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凡决定给予补助的,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救助标准。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通过社会发放方式予以发放。
第八条 救助金使用的管理监督与责任
(一)救助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审核、依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街道残联应做好本辖区社区残疾人申请救助资金的统计工作;
(三)区残联提出救助金年度预算建议,区财政局负责该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监督;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退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思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思明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