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特殊生活困难,保障残疾人生产生活,促进残疾人康复、就业创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救助范围
本实施细则的救助范围、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发生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需要救助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
三、救助金发放标准
残疾人家庭发生下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残疾人发生特殊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的,一次性补助
1000-2000元。
(二)残疾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视住院发票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补助,残疾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给予个人支付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残疾人本人给予个人支付6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低保户或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个人支付8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残疾单列低保的给予个人支付9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残疾人家庭发生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等事故致残,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一次性补助3000-4000元,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一次性4000-5000元。
(四)重度精神残疾人需住院治疗的,凭相关住院医学证明,补助3000元。
(五) 残疾人本人为发挥一技之长自主创业,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创业期间经营投入成本大,收入较少,甚至造成当年度财务亏损或遭受自然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次性补助1500至3000元。
(六)5000元以上的救助由区残联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七)残疾人家庭发生特殊困难申请临时性救助,一般一年可申请一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
四、申请流程
申报程序由残疾人或者家属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思明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附件)一式叁份,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核。区残联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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