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商务〔2024〕394号),思明区于2024年12月出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4号)。根据市、区最新工作要求,拟在此基础上出台《思明区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称“《措施》”),进一步推动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发展、零售业创新转型。
二、目标任务
推动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发展、零售业创新转型。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经信用查询未列入严重失信的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背景依据
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商务〔2024〕394号),思明区于2024年12月出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4号)。根据市、区最新工作要求,拟在此基础上出台《思明区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称“《措施》”),进一步推动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发展、零售业创新转型。
二、目标任务
推动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发展、零售业创新转型。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经信用查询未列入严重失信的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主要内容
《措施》第一条对不同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按照其2025年销售额相比2024年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2024年发展质效最高0.06%,2025年发展质效相比2024年增量部分最高0.07%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再给予特殊节点奖励。
《措施》第二条对未享受第一条的批发零售业企业,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4号)给予支持。
《措施》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在兑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4号)第二条时予以100%上浮,即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4万元奖励,封顶400万元。
五、注意事项
本措施第一条需由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中一家批发零售企业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统一申请,不遗漏。统一申请的企业原则上需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六、关键词诠释
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是指有3家以上销售额超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入驻,物业归属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的集中连片区域。
七、示例
某楼宇中聚集了同一实控人控制的销售额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业2家,注册并实际办公在该楼宇。该同一实控人另有1家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实控批发零售企业A在另外一栋楼宇注册、办公。3家企业2024年、2025年单家销售额均超亿元,2024年合计销售额95亿元,2025年合计销售额105亿元,增速10.5%。2024年、2025年3家企业合计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利息收支均为1亿元/年。
该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符合“入驻销售额亿元以上企业超3家,合计销售额超100亿元且增速达10%(含10%)”,根据《措施》第一条第(三)款,“给予2024年发展质效0.06%、2025年发展质效相比2024年增量部分0.07%的奖励”,该集聚区可以获得2024年发展质效0.06%(即(95*0.85+1*0.05+1*0.05+1*0.05)*0.06%=485.4万元)、2025年发展质效相比2024年增量部分0.07%(即(105*0.85+1*0.05+1*0.05+1*0.05-95*0.85-1*0.05-1*0.05-1*0.05)*0.07%=59.5万元),合计485.4+59.5=544.9万元。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宁 联系电话:0592-266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