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
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助力厦门持续打造“会展友好型城市”和国际会展名城,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展览举办
对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实际展期不少于3天的经贸类专业展览给予奖补。其中:1-6届全额奖补;7-10届、11届及以上且展览面积不低于上届的按0.5、0.2系数折算后奖补。
(一)展览培育
展览面积6000-8000平方米(不含8000平方米)、8000-10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的,每届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奖补。
(二)规模奖励
展览面积10000-60000平方米(不含60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基础奖补30万元,超过1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2000平方米奖补5万元。
展览面积6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10000平方米给予10万元奖补,封顶200万元。
(三)引进奖励
对在厦门市外稳定连续开展4届以上的展览2025年后首次在我区举办的,在上述奖补基础上奖励金上浮10%,上浮届次不超过三届次。
第二条 鼓励会议举办
(一)规模会议
对会期1天及以上、参会人数达150人及以上,住宿间夜数200间夜及以上的境内会议,按会议场租及住宿费用的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住宿间夜数*150元(四星级、三星级分别按0.7、0.4系数折算,使用多家不同等级酒店的,按系数分别折算后加总),且不超过100万元。
(二)国际(或涉台港澳)会议
对参会人员来自3个及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境外参会人数达20人及以上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1000元/人给予补助,台港澳地区参照执行。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特大型会议
对参会人数5000人及以上、住宿2000间夜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给予100万元补助;参会人数8000人及以上、住宿3000间夜及以上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参会人数10000人及以上、住宿4000间夜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以上(一)、(二)、(三)条款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四)引进奖励
对在厦门市外稳定连续开展4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2025年后首次在我区举办的,在上述奖补基础上奖励金上浮10%,上浮届次不超过三届次。
第三条 鼓励以会带展、以展带会
同一个会展项目,既举办展览又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奖补。
订货会视为以会带展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其中:会议部分按住宿费用的20%予以补助(奖补总额不超过住宿间夜数*150元,四星级、三星级分别按0.7、0.4系数折算,使用多家不同等级酒店的,按系数分别折算后加总)。对企业举办大型订货会达4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场地租金60%的补贴,每平方米租金补贴不超过9元,每场订货会场地补贴不超过8天。
第四条 鼓励会展引进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引进或承办符合本措施奖补条件的展览、会议项目10个及以上的引进或承办机构,追加展览、会议奖补总额20%的补贴,封顶20万元。
第五条 有关说明和名词解释
(一)奖补对象为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会议或展览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展览以场地承租合同承租方为准,会议以与酒店签订的合同为准,多个主体共同作为承租方或合同方的,应委托其中一方进行申请。如申请主体为场地承租合同之外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提供合同承租方授权证明。
(二)申请奖补的项目应提前向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或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以便安排现场评估。
(三)经贸展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室外展览部分按实际面积x0.3计入展览面积。同一场展览若有多个主题,只对展览所属类别主题进行奖补,其余主题不予奖补。符合奖补条件的展会主题的相关配套活动,面积不得超过展览面积的10%,且配套活动总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奖补。
(四)展会类型为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即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展销会(含汽车展)等。
(五)届数认定。届数为在我区实际举办届数,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对老展名称变更,但主承办单位与变更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近的展会以老展届次认定。
(六)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的,不享受扶持措施。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扶持措施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的,思明区商务局有权追回相应款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奖励(补贴)资金。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与市会展扶持措施可同时享受。已享受思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展会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措施由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规定的项目和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