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闽残联康复〔2020〕3号)、《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府〔2019〕367号)和《厦门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厦残联〔2020〕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形成《思明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用具配套补贴实施办法》。
二、补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具有本区户籍并能提供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
具的诊断证明的0-14岁残疾儿童。本办法中的“0-14岁”指截
至申请补贴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3.各街道残联、社区残协等需配置公用辅助用具的单位(组织)。
三、补贴标准
个人承担部分在市级补助标准之内的,由市级予以补助。个人承担部分超出市级补助标准的,在扣除市级补助之后,由区级予以差额补助,但区级差额补助金额不超过区级补助标准。
四、辅助用具使用的年限
辅助用具使用年限同市残联出台的《厦门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相一致。
五、补助辅助用具的类别及标准
(一)肢体残疾人
1.假肢
(1)小腿:低保或低收入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10000元,其它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7000元;
(2)大腿:低保或低收入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15000元,其它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10000元;髋部假肢:低保或低收入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25000元,其它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18000元;
(3)上臂假肢:低保或低收入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16000元,其它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10000元;前臂、手腕:低保或低收入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10000元,其它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8000元;
(4)其它配件一次性最高补助3000元;
(5)矫形器一次性最高补助2000元;脊柱矫形器一次性最高补助3000元。
2.轮椅
(1)普通轮椅:一次性最高补助1000元;
(2)高靠背轮椅:一次性最高补助1500元;
(3)脑瘫儿童轮椅:一次性最高补助4000元。
3.护理床:一次性最高补助2500元。
4.助行器:一次性最高补助400元。
5.腋下拐:一次性最高补助300元。
6.盲杖:一次性最高补助200元。
7.座便椅:一次性最高补助400元。
8.沐浴椅:一次性最高补助400元。
9.防褥疮床垫:一次性最高补助1600元。
10.防褥疮坐垫:一次性最高补助600元。
11.手杖(含四脚手杖):170元。
12.儿童站立架:一次性最高补助2000元。
(二)听力残疾人
助听器:1.低保户听力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6600 元;
2.低收入听力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5600元;
3.其它听力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4600元。
(三)视力残疾人
眼镜式助视器:1.低保户视力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3500元;
2.低收入视力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2500元;
3.其它视力残疾人:一次性最高补助2000元。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辅助用具按《厦门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厦残联〔2020〕31号)文件执行。
六、申请流程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登录“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补贴申请。自行操作困难的,可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残联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并填写《思明区残疾人康复辅助用具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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