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高南:
您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71号东侧-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47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依据当年地形图或航拍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结合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989年版的地形图,经矢量化测算,该房屋主体及周边在1989年时已建造的石结构总建筑面积为43.11㎡。经厦门市小隼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绘,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6.26㎡(其中混合结构26.17㎡,棚结构10.57㎡,石结构19.52㎡)。经比对前述两者数据,证实塔厝社71号东侧-1号房屋建筑主体发生翻改建之情形,对此适用1989年版的地形图载明的石结构建筑面积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面积,并无不当。
依前所述,塔厝社71号东侧-1号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面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您方提出的该房屋剩余无法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面积问题并不影响该结论,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四条规定,对您方提出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五条的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71号东侧-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47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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