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全、林亚表、林加俭: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5号储备地项目前埔569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28号,下称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首先,根据林奖忠提交的《前埔大队现金收入凭证》,林奖忠于1989年购买生产队仓库一座,数量120平方米,金额4000元。结合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984年4月地形图及前埔569号东侧房屋拆除前《房屋测量平面图》显示,你方主张的林奖忠已拆除的“第一份”和“第二份”部分房屋加上前埔569号东侧房屋面积39.76平方米,总面积为117.48平方米,与林奖忠提交的《前埔大队现金收入凭证》上载明面积基本一致。其次,林奖忠于2025年3月28日将前埔569号东侧房屋交付拆除,该行为可印证其购买前埔569号东侧房屋的事实。再次,根据你方陈述,前埔569号房屋为原厦门市禾山人民公社前埔大队第六生产队建设所有,1981年分给队内成员使用,也即队内成员享有的是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你方亦未提交购买凭证等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相关材料。因此,认定意见确认前埔569号东侧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林奖忠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5号储备地项目前埔569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28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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