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6-071 成文时间 2026-03-19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埔2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埔2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埔2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3-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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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凤、林文山: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埔2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23号,下称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偿安置对象

  经调查核实,林玉凤系前埔233-1号房屋建造者及使用人,你方在《异议书》中对此亦予以确认,故认定意见认定该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林玉凤并无不当。

  二、关于能否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经查档,前埔233-1号房屋未查询到相关审批材料及权属证明材料,且你方未提供该房屋相关权属登记材料,1984年地形图、1999年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均未显示该房屋,故前埔233-1号房屋建于2004年以后,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情形。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埔2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23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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