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霞: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5号储备地项目前埔117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8号,下称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1993年12月27日厦门市土地局乡村用地处颁发的《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编号:2141)载明:申请人陈秀霞,用地面积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底层面积60平方米,二层面积60平方米,三层面积30平方米。《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编号:2141)中已明确前埔117号房屋批准用地及建房面积,本府根据《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编号:2141)确认前埔117号房屋合法批准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认定其余混结构建筑面积170.02平方米、其他结构建筑面积87.51平方米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5号储备地项目前埔117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8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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