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厝社7-3号房屋相关权利人:
因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7-3号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7号)等相关规定,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经研究,本府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该房屋安置补偿对象确认为郑香(已故)。
二、按1991年及1994年原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建设科建造执照载明翻建及加建的建筑面积即209平方米(153.7平方米+55.3平方米)进行认定,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剩余建筑面积混合结构20.66平方米、简易结构49.06平方米、棚结构4.52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如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5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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