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6-059 成文时间 2026-03-17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7-2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7-2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7-2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3-1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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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厝社7-2号房屋相关权利人:

  因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7-2号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7号)等相关规定,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经研究,本府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该房屋安置补偿对象确认为陈大鼻(已故)。

  二、按1989年版地形的矢量化图与现状建筑面积按“二者就小”原则即119.59平方米进行认定,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剩余建筑面积砖木结构47.93平方米、混合结构2.98平方米,棚结构25.25平方米、简易结构8.26平方米,钢梯结构3.22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如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5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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