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高: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1号储备地块项目前村229号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117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偿安置对象
1947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图幅号97、地籍号2982、宅号201)显示,前村229号房屋登记姓名为林文忠。1991年7月6日《土地证遗失补发申请证明书》载明,原土地证人姓名林文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经调查,未见该房屋存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你方亦未提交土地所有证,因此你方主张该房屋权属经土地改革后转移至你方父亲王赐来名下缺乏依据。
二、关于补偿安置建筑面积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 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经查,前村229号房屋位于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无审批材料,现状为旧宅房屋。根据从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调取的1984年12月地形图显示,该房屋为砖结构的一层房屋,且将该地形图扫描成图后经厦门市华林测绘信息有限公司进行矢量化作业计算得出该房屋面积为202.28平方米。2024年5月8日厦门市华林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测量平面图》显示该房屋砖木结构建筑面积237.29平方米,木阁楼建筑面积61.41平方米(其中东西厢房木阁楼建筑面积39.72平方米),混结构面积19.35平方米,其余建筑面积226.58平方米。因1984年12月地形图显示的房屋结构为砖,故混结构面积19.35平方米并非1984年5月16日前建造,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本府按照现状测绘砖木结构结合东西厢房木阁楼总建筑面积277.01平方米(砖木结构建筑面积237.29平方米+木阁楼建筑面积39.72平方米)认定为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其余建筑面积267.62平方米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你方主张将上述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认定为合法产权房屋缺乏依据。
综上,依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1号储备地块项目前村229号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117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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