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慧真(已查明的林根枝继承人):
2025年3月26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5〕47号)并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48号),确定项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7月10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8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打铁头刀街22号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下称中华街道)于2025年4月3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并随机抽取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本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工作。2025年4月18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公示表》,本项目住宅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59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根枝(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5303******,于2011年1月**日死亡),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存根》(思字第003223号),建筑面积49.48平方米,用途:居住。本府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了针对被征收房屋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打铁头刀街22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121号),其中载明:“打铁头刀街22号房屋补偿安置对象确认为林根枝,建筑面积101.83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86.54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居民户口簿》显示:户号:104065848,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打铁头刀街22号,户主姓名:林慧真(与原户主林根枝为父女关系),公民身份证件编号:350203198311******,原户主林根枝于2011年1月31日去世。经调查,林慧真为目前已查明的林根枝继承人。
因你方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中华街道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5年9月30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商谈通知书(发放联)》告知三次商谈和最后一次协商的时间及地点。三次商谈、最后一次协商,你方均未到场,未能与中华街道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需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确定的五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标准住宅房屋市场单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即区位房屋补偿价为4223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10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单价为43234元/平方米,总价为4402518.22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厦门泰恒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37号],被征收房屋单价为42966元/平方米,总价为4375228元。因此,被征收房屋指导公式价格高于分户评估价格。
2025年9月30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37号],并告知你方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泰恒业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你方未于期限内向泰恒业评估公司申请复核。
本项目安置地点包括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综合考量本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就近上靠面积”的选房原则及安置地点距离等因素,故选择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最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
1.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904室,建筑面积111.15平方米。
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经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356元/平方米,同时,根据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即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为60元/平方米,即最终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416元/平方米,因此,安置房市场评估总价为2824988.4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63号],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为25980元/平方米,总价为2887677元。因此,产权调换房屋指导公式价格低于分户评估价格。
2.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1004室,建筑面积111.15平方米。
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经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356元/平方米,同时,根据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即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为90元/平方米,即最终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446元/平方米,因此,安置房市场评估总价为2828322.9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62号],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为26009元/平方米,总价为2890900元。因此,产权调换房屋指导公式价格低于分户评估价格。
征收实施单位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方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62号]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63号],并告知你方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泰恒业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你方未于期限内向泰恒业评估公司申请复核。
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0月13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方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未于规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你方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对应的补偿方案如下: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4402518.22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4375228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被征收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高确定价值,即被征收房屋价值为:4402518.22元。
根据本府的权属认定意见,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1.83平方米,核减被征收房屋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面积49.48平方米,剩余52.35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元/平方米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计4188元。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904室,建筑面积111.15平方米,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824988.4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887677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低确定价值,即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904室房屋价值为:2824988.4元。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1004室,建筑面积111.15平方米,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828322.9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890900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低确定价值,即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1004室房屋价值为:2828322.9元。
你方还应向中华街道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254981.08元。
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1.83平方米,计28512.4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222.3平方米,计66690元;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1.83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1425.62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5.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1.83平方米,以59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计36047.82元;
6.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可按不高于35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就高给予奖励。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差异,为保障你方权益,经研究,按照35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5356元/平方米)给予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计887460元。
以上第1-6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奖励合计为:1020135.84元。因你方未参与抽取商谈流水号,故不享受5000元/户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你方还应向中华街道支付234845.24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4402518.22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4375228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被征收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高确定价值,即被征收房屋价值为:4402518.22元。
根据本府的权属认定意见,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1.83平方米,核减被征收房屋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面积49.48平方米,剩余52.35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元/平方米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计4188元。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1.83平方米,计28512.4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1.83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1425.62元;
3.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1.83平方米,以59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计36047.82元。
以上第1-4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合计为:65985.84元。因你方未参与抽取商谈流水号,故不享受5000元/户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中华街道应向你方支付4464316.06元。
以上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请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二、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中华街道,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同时交付给中华街道。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领取款项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补助费的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592-2103175,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金新河巷47号同文顶项目工作点305室。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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