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150 成文时间 2025-10-15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0-23 16:07
字号: 打印: 分享:

何素琴、郑璟韶、郑璟泽、郑璟芬、郑慧群、郑博韬:

  一、项目背景情况

  经查,2020年5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启动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6号);2020年6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9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6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何厝村下何社245号房屋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郑建利(已故),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调档,房屋权证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1996年5月22日颁发],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该权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是由用地执照6271号和用地执照000326号两本权证换证而来。其中用地执照6271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271号)]于1984年3月1日申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145.6平方米,申请人口7人,无具体姓名,申请用途为住宅;其中用地执照000326号于1979年11月15日申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239平方米(一层158平方米,二层81平方米),申请人口9人,无具体姓名,申请用途为住宅。

  经测绘,被征收房屋为一幢五层混石结构的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635.68平方米(其中:混石结构1625.57平方米,其他结构10.11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门牌地址为下何社245号。

  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手续外的建筑面积1251.08平方米(砖混结构面积1240.97平方米;其他结构面积10.11平方米),均无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批建手续,无法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建筑,莲前街道亦于2023年6月26日向你方及房屋所在何厝社区送达《关于提供房屋建成时间证明材料的通知》,至今未收到你方书面反馈材料,故前述1251.08平方米为无合法批建手续面积。

  经查明,郑建利已故,生前配偶为何素琴,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生前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郑璟韶、郑璟泽、郑璟芬。根据调查情况及各方陈述,确认郑建利现有的继承人分别为:何素琴、郑璟韶、郑璟泽、郑璟芬。

  三、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被征收房屋内涉及的家庭人口情况为4户6人,分别是:

  何素琴户共计1人,户主:何素琴;

  郑璟韶户共计1人,户主:郑璟韶;

  郑璟芬户共计1人,户主:郑璟芬;

  郑璟泽户共计3人,户主:郑璟泽、妻:郑慧群、子:郑博韬。

  经认定,何素琴、郑璟韶、郑璟芬、郑璟泽、郑慧群为何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郑博韬为何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郑璟泽的子女,以上六人符合安置认定条件,属于本项目应安置对象。

  因多次商谈,你方未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21年7月15日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经三次公证商谈至今仍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办”)、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迁建公司”)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莲前街道办事处依法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府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方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于2025年7月29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包括:①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公告、征询意见及公示修改情况、未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在征收范围内对拟征收土地等文件进行公示等;②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③对房屋合法面积及货币补偿价格存在异议;④认为奖励费、安置费计算存在错误;⑤认为房屋面积少于实际面积、应安置人口存在缺漏等。

  针对你方提出的上述问题,特做出回应如下:①2020年6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做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9号)。且前述《方案的通告》亦在思明区政府的门户网站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信息专栏发布,并在征收房屋内张贴、公示。其中第二条公示期限明确说明:“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第三条申请听证明确告知:“征收土地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通告公示期限内认为所附的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按规定向本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20年8月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又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20号),明确载明:“截至2020年7月22日公示期限届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除此以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启动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6号)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均有进行网上公示及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亦有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作为《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中征地报批程序的必要材料,才使得本项目土地征收获批。因此,本项目方案的做出,具备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合法有效。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在本项目中亦得到了落实,被征收人均是先行通过商谈、签约确定补偿安置利益后,再根据通知将被征收房屋进行清空、交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因此,你方属于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为保障你方在本次项目中的合法权益,才做出本补偿安置决定,你方主张“先补偿后搬迁”并非《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或生效的前提条件。③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本项目已经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的函》(厦资源规划函〔2019〕103号)之规定,选定了5家评估机构评估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再根据项目《方案》,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因此,对于货币补偿的标准亦具备相应依据。④本项目中相应的奖励措施,是建立在被征收人配合搬迁、签约的基础上,而你方未配合搬迁、签约的客观事实,导致了相应的配合搬迁、签约奖励的取消。⑤被征收房屋于1996年5月22日经有权机构审批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该证明确记载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即1996年时被征收房屋已经过有权机构的认定,明确合法批建手续面积为384.6平方米,合法批建手续外的建筑面积1251.08平方米(砖混结构面积1240.97平方米;其他结构面积10.11平方米)在1996年时未被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面积,且此部分面积并无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批建手续,无法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建筑,莲前街道亦于2023年6月26日向你方及房屋所在何厝社区送达《关于提供房屋建成时间证明材料的通知》,至今未收到你方书面反馈材料,故前述1251.08平方米为无合法批建手续面积。至于你方主张的对郑璟芬、郑璟韶应当考虑到其为残疾人且并未结婚,应当分别提前认定一个配偶和至少两个孩子予以补偿及无房户可选择货币补偿,并无相应方案依据。故,你方提出的补偿安置要求不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及《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之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四、补偿安置方案

  (一)产权人郑建利(已故)及其妻子何素琴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被征收房屋及人口安置情况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84.6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

  进行补偿安置。该房屋涉及的人口何素琴1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因何素琴为郑建利配偶,按夫妻合并计算应安置面积,不再额外给予人均认定50平方米安置面积,但允许给予何素琴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的资格。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何素琴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征地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依据《厦门市思明区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38793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征收部门应支付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14919787.80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107688.00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通过行政赔偿的途径主张权利。

  ②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414.6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124380.00元。

  ③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414.6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3次的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12438.00元。

  ④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414.6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人民币447768.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起计时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月起算;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⑤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安置房面积414.6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37314.00元。

  ⑥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因房屋所有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房屋所有权利人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目前暂按人民币4800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⑦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已建成部分的面积0平方米可按2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0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1240.97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1613261.0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⑧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10.11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9099.00元。

  ⑨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384.6㎡,按区位房屋补偿价10%(每平方米25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计人民币96150.00元。(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⑩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给予10万元交房奖励,每提前一天另给予提前搬迁交房奖励1万元,提前搬迁交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金额计人民币400000.00元。(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属于一栋多户的,以协议户数计算奖励金额,予以补差;每个协议户奖励6000元,计人民币6000.00元;含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2902098.00元。

  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

  若被征收人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1163790.00元。

  综上所述,征收部门应支付给被征收人补偿、补助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捌仟叁佰零捌元整(人民币1738308.00元)。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

  若被征收人何素琴放弃人均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按照自愿放弃多购面积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上述的其他补偿、补助费用中的安置面积以384.6平方米计算。

  (2)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补偿:A.按产权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给予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107688.00元。B.选择按产权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通过行政赔偿的途径主张权利。

  ②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384.6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7692.00元。

  ③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384.6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69228.00元。

  ④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因房屋所有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房屋所有权利人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目前暂按人民币48000.00元进行包干补偿。

  ⑤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已建成部分的面积0平方米可按2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0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1240.97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1613261.0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⑥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10.11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9099.00元。

  ⑦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以协议户数计算奖励金额,予以补差;每个协议户奖励6000元),计人民币6000.00元。

  ⑧按期搬迁奖励:按应安置面积384.6平方米,给予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10%按期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计人民币1491978.78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3352946.78元。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则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补偿补助款总计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柒万贰仟柒佰叁拾肆元伍角捌分(人民币18272734.58元)。

  (二)无房户郑璟泽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口安置情况

  该房屋涉及的人口郑璟泽、郑慧群、郑博韬3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对应的应安置面积总计150平方米。在保障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允许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24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72000.00元。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240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人民币259200.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起计时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月起算;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应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21600.00元。

  ③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未建成部分的面积240平方米可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81600.00元。

  ④一次性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150㎡,按区位房屋补偿价2500元/㎡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计人民币37500.00元。(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⑤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给予10万元交房奖励,每提前一天另给予提前搬迁交房奖励1万元,提前搬迁交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金额计人民币400000.00元。(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⑥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以协议户数计算奖励金额,予以补差;每个协议户奖励6000元),计人民币60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733100.00元。

  ⑦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

  A.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批未建成部分或人均50平方米未建成房屋的计150平方米,根据规定应按住宅砖混结构(一等)重置价950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142500.00元。

  B.被征收人多购9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3491370.00元。

  以上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633870.00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应支付给征收部门共计人民币:贰佰玖拾万零柒佰柒拾元整(人民币2900770.00元)。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

  (2)若被征收人放弃人均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①按照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②上述的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后的应安置面积据实计算。

  (三)无房户郑璟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口安置情况

  该房屋涉及的人口郑璟韶1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对应的应安置面积总计50平方米。在保障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允许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24000.00元。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人民币86400.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起计时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月起算;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安置房面积80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7200.00元。

  ③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未建成部分的面积80平方米可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27200.00元。

  ④一次性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50㎡,按区位房屋补偿价2500元/㎡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计人民币12500.00元(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⑤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给予10万元交房奖励,每提前一天另给予提前搬迁交房奖励1万元,提前搬迁交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金额计人民币400000.00元(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⑥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以协议户数计算奖励金额,予以补差;每个协议户奖励6000元),计人民币60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563300.00元。

  ⑦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

  A.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批未建成部分或人均50平方米未建成房屋的计50平方米,根据规定应按住宅砖混结构(一等)重置价950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47500.00元。

  B.被征收人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1163790.00元。

  以上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211290.00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应支付给征收部门共计人民币:陆拾肆万柒仟玖佰玖拾元整(人民币647990.00元)。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

  (2)若被征收人放弃人均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①按照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②上述的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后的应安置面积据实计算。

  (四)无房户郑璟芬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口安置情况

  该房屋涉及的人口郑璟芬1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对应的应安置面积总计50平方米。在保障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允许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24000.00元。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人民币86400.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起计时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月起算;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安置房面积80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7200.00元。

  ③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未建成部分的面积80平方米可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27200.00元。

  ④一次性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50㎡,按区位房屋补偿价2500元/㎡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计人民币12500.00元(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⑤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给予10万元交房奖励,每提前一天另给予提前搬迁交房奖励1万元,提前搬迁交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金额计人民币400000.00元。(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⑥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以协议户数计算奖励金额,予以补差;每个协议户奖励6000元),计人民币60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563300.00元。

  ⑦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

  A.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批未建成部分或人均50平方米未建成房屋的计50平方米,根据规定应按住宅砖混结构(一等)重置价950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47500.00元。

  B.被征收人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1163790.00元。

  以上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211290.00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应支付给征收部门共计人民币:陆拾肆万柒仟玖佰玖拾元整(人民币647990.00元)。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

  (2)若被征收人放弃人均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①按照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②上述的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后的应安置面积据实计算。

  特别说明:

  根据(2024)闽行终401号《行政判决书》第12页,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郑建利已故的情形下,将何素琴、郑璟芬、郑璟韶、郑璟泽分四户予以补偿,其中又将郑璟芬、郑璟韶、郑璟泽按无房户补偿,却未说明该补偿方式与将该四人作为继承人予以补偿之间的差异以及是否更有利于保护该四人的补偿安置利益。”因此,针对本次补偿内容特作出说明如下:

  首先,从方案层面来说,将郑璟芬、郑璟韶、郑璟泽按无房户补偿确更有利于保护四人的补偿安置利益。根据《何厝、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第一条第2点:“若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工作,在协商搬迁签约阶段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产权面积由产权人夫妻合并计算(即:由产权人夫妻双方分摊),涉及其他共有申请人的不予扣除份额;若被征收人未能在协商搬迁签约阶段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则按现行政策的规定对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合并计算给予安置”。产权人夫妻合并计算的规则本身即为奖励规则,故根据方案按产权人夫妻合并计算即属于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奖励政策。

  其次,该奖励具体内容层面:该项规定是基于①农村房屋建设面积的申请一般根据家庭成员计算面积及②保障被征收人可享受人均50㎡安置面积,这两条前提而规定的。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第二条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规定:“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若郑璟芬、郑璟韶、郑璟泽三人按共有被征收房屋计算,则根据前述规定,无论其占有份额是多少平方米,其必然无法再额外完整的享受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但若将其视为无房户,则视为其在被征收房屋中不占有份额,则其仍可单独再享受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从家庭整体利益上来说,显然能享有更多补偿安置利益。

  再次,从购买权利层面:郑璟芬、郑璟韶、郑璟泽作为无房户单独各自签约,根据前述补偿内容“根据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其各自作为无房户签约时,每户均可享受一次“购买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的购买权。若其不作为无房户,则三人作为郑建利继承人,与何素琴共同针对被征收房屋签订一份“拆一补一”协议,则四人作为一个协议户,仅能享受一次“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的购买权。

  综上,将郑璟芬、郑璟韶、郑璟泽三人作为无房户安置,在客观上,将其家族可获得安置面积变大,总体上均有利于被征收人。

  五、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交付给莲前街道办事处,并提供收款信息以便受领上述款项。

  (二)莲前街道办事处收到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后15日内向你方支付款项,若你方拒绝配合提供收款信息的,款项将予以公证提存。

  (三)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相关链接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