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3-02-00-2026-017 成文时间 2026-03-20
发布机构 思明区商务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区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思明区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有效性:
《思明区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20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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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25年3月12日,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厦门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规〔2025〕2号),为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引。鉴于我区此前出台的《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巩固产业发展成效、补齐发展短板,现拟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出台《思明区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目标任务

  推动商贸流通业集聚发展,赋能行业创新升级。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主要内容

  《措施》第一条对不同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按照2026年销售额较2025年增长情况,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最高0.8‰、2026年发展质效较2025年增量部分最高1.35‰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再给予特殊节点奖励。

  《措施》第二条对2026年度综合发展质效达标的零售业企业分档给予奖励:综合发展质效增长10%(含)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4万元奖励、封顶500万元;增长60亿元及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3.3万元奖励、封顶2000万元,企业择一档申请,不得同时享受两项奖励。

  《措施》第三条对2026年度综合发展质效达标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综合发展质效增长25%(含)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若其综合发展质效增量达10亿元,奖励封顶提高至200万元。

  《措施》第四条对2026年新设立且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5亿元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一次性奖励。

  《措施》第五条对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达2亿元(含)且增速不低于8%(含)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增量0.3‰奖励,单家封顶100万元;对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增速不低于15%(含)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按增量每3000万元奖励6万元,封顶200万元;对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增速不低于20%(含)的居民服务等相关企业,按增量每20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50万元;对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增速不低于5%(含)的餐饮商户,按增量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20万元。

  五、注意事项

  《措施》第一条需由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中一家批发零售企业在获得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授权后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统一申请,不遗漏。统一申请的企业原则上需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六、关键词诠释

  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是指有3家以上销售额超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入驻,物业归属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的集中连片区域。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视为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

  发展质效是指根据批发零售、餐饮、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的不同特点,分别选取核心经营指标并按权重加权计算形成的综合发展评价结果。

  七、示例

  (一)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奖励核算

  某楼宇内聚集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额超亿元批发零售企业2家,2家企业均在该楼宇注册并实际办公;该同一实际控制人另有1家销售额超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在另一栋楼宇注册并实际办公。3家企业2026年单家销售额均超亿元,其2025年、2026年两年合计销售额、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利息收支如下表所示:

  表1 示例集聚区经营指标

年份

合计销售额(亿)

职工薪酬(亿)

固定资产折旧(亿)

利息收支(亿)

2025

95

1

1

1

2026

105

1

1

1

  上述3家企业符合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认定条件,且2026年合计销售额为105亿,同比增速为10.5%(105÷95-1=10.5%),满足《措施》第一条第(三)项中“入驻销售额超亿元企业不少于3家、合计销售额超50亿元且增速达到10%(含10%)”的奖励要求。根据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06%、2026年发展质效较2025年增量部分0.08%的奖励”。该集聚区2025年发展质效为80.9亿元(95×0.85+1×0.05+1×0.05+1×0.05=80.9亿元),2026年发展质效为89.4亿元(105×0.85+1×0.05+1×0.05+1×0.05=89.4亿元)。因此该集聚区可以获得2025年发展质效奖励80.9×0.06%=485.4万元,2026年发展质效增量奖励(89.4-80.9)×0.08%=68万元,合计可获得奖励485.4+68=553.4万元。

  (二)零售企业奖励核算:

  某零售企业2025年、2026年两年一季度及全年的销售额、零售额、网络零售额、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利息收支如表2所示:

  表2 示例零售企业经营指标

年份

销售额(亿)

零售额(亿)

网络零售额(亿)

职工薪酬(亿)

固定资产折旧(亿)

利息收支(亿)

2025一季度

3

1.6

0.1

0.2

0.2

0.2

2026一季度

4

2.2

0.4

0.2

0.2

0.2

2025全年

12

6.4

0.4

0.8

0.8

0.8

2026全年

16

8.8

1.6

0.8

0.8

0.8

  该企业2025年一季度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为6.3亿元[(3-1.6)+(1.6-0.1)*3+0.1*4=6.3亿元],综合发展质效约为5.39亿元(6.3×0.85+0.2×0.05+0.2×0.05+0.2×0.05≈5.39亿元);同理,2026年一季度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为8.8亿元,综合发展质效约为7.51亿元。据此计算,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为2.12亿(7.51-5.39=2.12亿),同比增速为39.3%(2.12÷5.39≈39.3%)。

  该企业2025年全年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为25.2亿元[(12-6.4)+(6.4-0.4)*3+0.4*4=25.2亿元],综合发展质效约为21.54亿元(25.2×0.85+0.8×0.05+0.8×0.05+0.8×0.05≈21.54亿元);同理,2026年全年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为35.2亿元,综合发展质效约为30.04亿元。据此计算,2026年全年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为8.5亿(30.04-21.54=8.5亿),同比增速为33.2%(8.5÷21.54≈39.5%)。

  企业满足《措施》第二条第(一)项中对年度综合发展质效“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奖励要求。根据条款规定,对企业“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4万元奖励”,即119万元(8.5*1.4‰=119万元)。

  企业满足《措施》第五条中对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达2亿元(含)且同比增速不低于8%(含)”的奖励要求。根据条款规定,对企业给予“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的0.3‰奖励”,即6.36万元(2.12*0.3‰=6.36万元)。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邓天正雄 联系电话:0592-266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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