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清单》)、《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闽审改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福建省清单》)及《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厦审改办〔2023〕16号,以下简称《厦门市清单》)要求,我办牵头对2022年公布的《厦门市思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厦门市思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报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对照新法规定将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实施机关为“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增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实施机关为“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增补“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主管单位为“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实施机关为“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删除事项
1.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不再要求对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审批,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与福建省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重复,对照《福建省清单(2023年版)》及《厦门市清单(2023年版)》调整情况,删除我区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四、整合事项
1.将“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实施机关由“思明区教育局”修改为“思明区教育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专业类型分别由区文旅局、区科信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审批”。
2.将“校车使用许可”的实施机关由“思明区教育局”修改为“思明区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思明大队”。
3.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我区的各类文件规定,以及我区部门间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转移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厦门市思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化管理。区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福建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更新的行政许可实施标准,及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审批系统相关审批标准的调整更新工作。
厦门市思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