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21-17-04-2024-041 成文时间 2024-12-26
发布机构 思明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嘉莲“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述: 思明嘉莲“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有效性:
思明嘉莲“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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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4日09时56分许,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莲前西路(117号灯杆)前路段人行横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9·4”道路运输车辆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厦思政〔2024〕88号)的要求,2024年10月14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嘉莲“9·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区应急管理局、思明公安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区总工会、嘉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调查组委托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出具了《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速)字第295号。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模拟试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9·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双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TFWHD1X,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周缘成,成立日期:2021年6月25日,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0号901-1室。

  该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920348号),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证件有效期:2024年2月5日至2028年2月4日。

  2.厦门鑫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D2QG4R4P,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李季一,成立日期:2023年10月27日,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兑英路15号301室之三。

  该公司只收取租车费用,不收取管理费。

  (二)事故发生人员基本情况

  1.驾驶人情况

  车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2月23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2024年2月23日至2034年2月23日,发证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闽D·XX小型轿车(预约出租客车)驾驶人。

  2024年8月13日,车XX向厦门鑫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资质的闽D·XX号小型轿车。

  车XX取得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有效期:2024年9月4日至2042年11月19日。

  车XX于2024年8月31日加入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公司的网约车司机,其网约车运营行为,由该公司进行管理。

  2.死者基本情况

  陈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准驾车型:C1,系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类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经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9月4日死亡。

  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证实陈XX未依法取得普通摩托车驾驶证。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D·XX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红旗牌CA7000H0EVB,注册日期:2023年12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厦门鑫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登记住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兑英路15号301室之三(企业注册和运营地都在集美辖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35020000098171。

  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35020000102482。

  该车具备行驶证,且显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该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325331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2024年2月05日至2031年12月22日。

  2024年8月31日,车XX将闽D·XX车辆接入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平台。

  2.无牌二轮电动车,经检验鉴定,确定该无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体系。在日常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从而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二是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度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并鼓励员工报名参加安全员考试(截至目前已有2人考试通过,4人已报名待通知考试),同时对通过考试的员工进行额外嘉奖。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定期组织员工参与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落实会议传达,强化安全培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月组织召开安全例会,通报当月安全情况,对涉及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复盘,并针对下个月安全管理做工作部署。自6月底开城运营以来,公司已连续3个月每月开展安全例会,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强化落实驾驶员培训制度,优化公司审核流程。针对新注册司机首先进行资质审核,以“福建省道路运输网上服务系统”查询核验为准。对未取得证件以及证件失效的一律不予通过。当前已开展8月、9月司机安全培训、针对重点驾驶员已开展2次专项培训、针对证件核验失效司机封禁约300人次。四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内人员和驾驶员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建立健全隐患自查制度,每个月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人员、客服运营人员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会议。要求全员每月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贯彻落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驾驶员隐患排查档案,定期对重点驾驶员进行召回检查。

  事故发生后,2024年9月6日,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发出《飞嘀出行平台网约车“9·4”交通亡人事故通报》(厦运发出租〔2024〕30号)指出,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开展重大活动期间驾驶员安全行车和应急处置教育工作问题。

  2024年9月11日,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检查了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查出该公司存在“当事司机无岗前培训记录,需加强岗前培训管理”等问题。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4日09时56分,车XX驾驶闽D·XX号小型轿车(网约车),在接单期间,沿思明区莲前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经莲前西路(117号灯杆)前路段人行横道时,车前右侧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方向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机动车道的陈XX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陈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9月4日15时许,陈XX于厦门市中医院因事故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17号灯杆)前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金尚路方向,西往成功大道方向,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双向八车道,北侧单向四车道,道路路宽:1330cm,道路中心由绿化带隔离,事故路段设划人行横道,机动车道及人行横道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莲前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设有小型车辆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牌。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事故发生为白天。如下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包括死亡赔偿金、抢救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D·XX号小型轿车(网约车)驾驶员车XX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车前方有一个人和一辆电动车躺在地面上,被撞的男子先侧躺后趴在地上,身上无明显血迹。09时56分,车XX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4日09时56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接市局“110”指挥情报中心指令称:“在卧龙晓城建行,发生一起伤人交通事故,需要120”(警情号:35020020240904101757)。接报后,思明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闽D·XX号小型轿车和电动车静止停于事故现场,电动车驾驶人陈XX,受伤后经120救护车送往厦门市中医院救治。

  思明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民警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固定现场的相关证据。现场勘查结束,民警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将案件带回进行进一步调查。经现场勘查,初步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该事故已于2024年9月4日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立一般程序办理,同日在执法办案系统立交通肇事案侦查办理,对肇事司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24年9月1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思明交警大队分管领导立即赶赴厦门市中医院,协调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2024年9月4日15时许,陈XX于厦门市中医院因事故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该起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嘉莲派出所、厦门市中医院“120”急救车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嘉莲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调查处理工作有序、信息报送及时、善后工作顺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3120240000101号)认定:

  1.车XX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反而加速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行驶速度行驶,对前方道路上的交通情况观察不周,遇况采取措施不及,造成本事故。车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本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2.陈XX未依法取得普通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普通摩托车沿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过道路,造成本事故。陈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本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厦公交鉴(法病)字(2024)125号:确定了陈XX符合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事实。

  2.厦门市中医院对车XX呼气酒测,结果为:0mg/100ml。

  3.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闽正泰司鉴[2024]醇鉴字第2201号:证实了陈XX的血样(试管编号:QZ17382样品编码:2024CJ2201)中未检出乙醇及正丙醇。

  4.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痕)字第575号:无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786121903822960) 属于机动车类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5.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痕)字第576号:无牌二轮电动车前左、右转向灯灯泡失效旧痕迹,后尾灯、后左、右转向灯灯组主线路脱落旧痕迹,后尾灯、左后转向灯灯泡灯丝损坏旧痕迹,右后转向灯线路断裂旧痕迹,事故时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事故时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6.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痕)字第577号:闽D·XX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灯光、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7.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速)字第295号:闽D·XX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76km/ h (超过最高时速26.67%)。

  8.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速)字第296号:确定了无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786121903822960)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11km/h。

  9.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信)字第25号确定了:

  (1)闽D·XX号小型轿车沿莲前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停止线前,其通行方向上机动车道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状态,在“红灯”状态下通过人行横道。

  (2)无牌二轮电动车骑行前轮行驶至事故路段北侧人行横道上前,其通行方向上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状态,在“红灯”状态下驶入人行横道。

  (三)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事故发生后,2024年9月11日,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联合湖里交通执法大队对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

  四、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3120240000101号)成因分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车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思明区公安分局对其依法处理。

  2.陈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鉴于陈XX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

  经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801006(属于一般档次),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向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闽厦湖交执(2024)罚字第1029号),给予该公司罚款1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部门审批监管情况

  1.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是配合市交通运输局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制度,组织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日常监管,并指导各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加强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以及行业维稳工作;宣传贯彻出租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后,9月5日,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会同湖里交通执法大队、湖里交警联合约谈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行平台,并于9月11日联合湖里交通执法大队对企业开展事故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事故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该平台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湖里交通执法大队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向行业下发事故通报,对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行平台作出暂停运力新增三个月的处罚,要求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行平台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迅速查找事故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2.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主要承担湖里辖区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等方面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今年以来,大队通过常态化路面巡查、错时执法、开展专项整治等形式依法严肃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以来,通过路面执法检查共查处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的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行为共4起;9月5日联合湖里交警大队对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9月11日联合市运输中心对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湖里大队于10月10日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10月25日完成缴款;结合厦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网约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11月4日湖里大队对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回头看”执法抽查。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3.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主要负责是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重大活动交通安全保卫、道路及配套交通设施隐患排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点车辆驾驶人及企业的源头管理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民警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固定现场的相关证据。现场勘查结束,民警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将案件带回进行进一步调查。经现场勘查,初步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该事故已于2024年9月4日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立一般程序办理,同日在执法办案系统立交通肇事案侦查办理,对肇事司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24年9月1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在认真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同时针对肇事车辆所在的涉事企业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单位源头专班组将上述事故情况抄告至企业所在单位(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汲取教训,加强对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3.嘉莲街道:街道坚持以固本培元“六大提升行动”为指引,深入开展道安工作,做好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道路安全宣传,有力维护辖区道路安全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一是开展道安组织体系提升行动。街道安排专人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召开道安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要求,周密部署推进工作,层层压实属地责任,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已召开10场会议。二是开展车辆源头治理提升行动。以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综合整治为抓手,强化重点车辆源头治理,落实三轮摩托车“四见面一建档一承诺”,已摸排辖区无牌三轮电动车36辆,并全部签订承诺书。三是开展道路安全通行提升行动。联合嘉莲交警中队加强重点时段辖区主次干道、道路交通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四是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提升行动。联合交警、社区及相关单位深入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行动,2024年以来共整治道路交通隐患10处,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五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行动。街道结合各类宣传活动在春运、重要节假日、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广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事故发生后,嘉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综治办副主任第一时间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并带队前往事故现场,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妥善处置,管控现场,进一步降低事故影响。属地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举一反三,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当前全区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整体交通亡人数据呈上升态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共治力度,紧盯暴露出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及时补齐工作薄弱短板、举一反三,主动作为。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主动抓好抓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坚决维护交通安全形势平安稳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厦安字〔2024〕1号)规定,在事故批复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对事故单位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估,并形成评估核查报告书面反馈至思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加强监管执法。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完成“一个坚决遏制、三个有效降低”的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在当前“政、审、罚分离”,降低许可门槛、简化许可流程必然导致的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环境下,进一步提高服务指导效能,要以提高网约车行业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打造本质安全优质型行业为主要工作目标。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以督促指导、约谈告诫、行政处罚为监管链条的齐抓共治、协同监管模式。

  (三)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提高基础水平。

  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摸排本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监管主体、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在对治理后仍存在隐患或事故多发的路段,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信息发布和安全提醒警示,不断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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