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工伤申报逾期30天,工伤待遇谁买单?
时间:2025-08-05 17:5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时

  用人单位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

  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申报

  工伤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案情回顾

  李红(化名)于2024年4月底入职厦门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茶艺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医社保。2024年6月29日,李红在工作中意外扭伤脚部导致骨折,花费医疗费3500余元。

  2024年8月27日,用人单位以“李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部分工资,且未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工伤。2024年9月,厦门市人社局认定李红构成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为3个月。

  无奈之下,李红向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该案。律师研究案情后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是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涵盖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1.医疗费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工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公司未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工伤,故工伤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

  2.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工伤医疗和恢复期,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伤情确定,本案确认为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因劳动关系提前解除而终止。公司应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3.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一是公司需证明规章制度内容合法,且制定程序经过民主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二是公司需证明劳动者存在明确、具体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该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

  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红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亦未能证明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法定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经仲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向李红支付人民币18000元涵盖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案例启示

  1.用人单位注意要点

  及时申报工伤。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逾期导致医疗费等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

  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待遇,应按原工资待遇足额支付。

  审慎行使解除权。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2.劳动者维权要点

  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切勿因单位拖延而错过申请时限。

  注重证据收集保存。发生工伤后,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伤事故发生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及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这些是主张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

  四、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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