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黄某某食品店
经营者:黄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号。
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69号之一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曹志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厦思城管罚﹝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厦思城管罚﹝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只是试营业,没有给附近的居民带来困扰与伤害。现在申请人也已经决定不经营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9月至今,黄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号经营厦门市思明区黄某某食品店(店招牌:某某酒庄)的过程中,新设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项目。该店位于未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禁止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二、申请人在禁止地址新设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违反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免除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今,黄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号店面经营厦门市思明区黄某某食品店(店招牌:某某酒庄)的过程中,新设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项目。该店位于未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禁止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对该案登记立案。6月23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延长办案时限三十日的决定。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厦思城管告﹝2021﹞***号《告知书》并于7月2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厦思城管罚﹝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月22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通知书、立案登记表、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黄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号店面经营厦门市思明区黄某某食品店(店招牌:某某酒庄)的过程中,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该店位于未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禁止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违反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类第5项规定,属违法情节轻微。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处以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厦思城管罚 ﹝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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