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一)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
(四)区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区政务服务中心、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务公开专区;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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