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暂行)
日期:2023-01-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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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工作,持续深化政务公开,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

  第三条 各单位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是:对政府及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等。

  舆情监测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单位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政务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预判,研究制定对策。

  第五条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避免自说自话,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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