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5〕47号),并于当日发布征收公告(厦思政征〔2025〕48号)。钓仔路19号房屋位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依法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钓仔路19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钓仔路19号房屋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3.《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
4.《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商谈,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思明区政府办已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未果。本府受理政府办报请的补偿决定申请,并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给被征收人。现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区政府将《补偿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付给中华街道办事处。
2.需向被征收人支付款项,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3.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洪先生 黄先生 电话:210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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