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启动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6号);2020年6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9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6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何厝村下何社245号的房屋位于通告的征收范围内,2023年10月14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厦思政征〔2023〕1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何厝下何社245号的房屋相关权利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制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
(三)《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多次商谈,但未达成一致。思明区政府办已组织莲前街道办、思明迁建公司与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未果。因此,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区政府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关键词诠释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注意事项
(一)何厝下何社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给莲前街道办拆除。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同时收回,交付给莲前街道办。
(二)莲前街道办事处需向何厝下何社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支付款项的支付时间为组织搬迁之日前15日内,若岭何厝下何社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拒绝配合提供收款信息的,款项将予以公证提存。
(三)如何厝下何社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洪先生 联系电话:0592-266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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