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为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吗?
时间:2024-08-13 16:43

  省内户籍女性50周岁前在厦门就业并参保的,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到达55周岁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

  省外户籍女性50周岁前在我市就业并参保,在我市累计缴费满10年或在我市累计缴费不足10年,但在福建省内累计缴费满10年的,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经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此类人员可办理就业登记至其年满55周岁;到达55周岁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重要
通知

  • i厦门微信

  • 闽政通APP

  • 思明快报微信

  • 厦门思明微博

  • 网上办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