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申请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婚姻登记没有强制婚检,婚检遵循自愿原则。我国提倡优生优育和进行婚前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重要 通知
i厦门微信
闽政通APP
思明快报微信
厦门思明微博
网上办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