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双方非本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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