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户籍女性50周岁前在厦门就业并参保的,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到达55周岁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
省外户籍女性50周岁前在我市就业并参保,在我市累计缴费满10年或在我市累计缴费不足10年,但在福建省内累计缴费满10年的,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经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此类人员可办理就业登记至其年满55周岁;到达55周岁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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