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贵芝: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前村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151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 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前村331号房屋无审批材料且无权属证明材料。根据从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调取的1984年地形图及1999年地形图显示,该房屋未建成。故你方主张前村331号房屋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缺乏依据。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前村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151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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