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185 成文时间 2025-12-1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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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思明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

  (一)鼓励晋升资质等级

  对新增高等级资质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晋升资质奖励: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250万元奖励;新增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新增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7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综合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经济贡献奖励:

  1.建筑业经济贡献奖励:建筑业综合经济贡献10亿元以下的,同比增量每达到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10亿元(含)-20亿元的,同比增量每达到1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20亿元(含)-50亿元的,同比增量每达到3亿元给予60万元奖励;50亿元(含)以上的,同比增量每达到5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建筑业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建筑业省内产值、总产值、年度工资总额3项指标分别按75%、20%、5%比重加总计算,根据企业当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数值确定档次。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贡献奖励: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检测服务、遥感测绘服务的企业,科研业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量每达到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科研业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年度工资总额3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总计算。

  经济贡献奖励每年对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转变产业发展模式

  (三)鼓励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

  1.政府投资、国有资本占主导项目,特别是明确实施装配式或智能建造的项目,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2.鼓励企业完善资质,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设计企业牵头实施工艺主导型、创意主导型等工程总承包项目。

  (四)鼓励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

  1.鼓励建筑行业企业参与本区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房地产、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2.鼓励企业对外承接工程,开拓省内外市场,开辟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服务的绿色通道,提高工程市场占有率。

  (五)支持创建精品工程

  鼓励企业创优创先,发挥精品工程示范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精品工程奖励: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奖项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省优工程“闽江杯”奖项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奖项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的不同获奖项目可分别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六)着力推进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检测服务、遥感测绘服务)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按以下标准予以科技创新奖励:

  1.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三位的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排名前二位的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排名前二位的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不同奖项、工法、标准,可分别奖励;同一奖项、工法、标准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三、大力发展智能建造

  (七)鼓励推进智慧工地建设

  配合市住建局深入开展智慧监管应用和智慧工地星级评价,推动BIM、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智慧工地的集成化应用,推进安全监控、质量管控、绿色施工等关键领域全覆盖,实现施工过程相关信息的全面感知、互联互通、智能处理和协同工作。

  (八)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发展

  加快推进我区智能建造产业发展,支持智能建造项目建设和智能建造科技研发,按以下标准予以智能建造奖励:

  1.对新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项称号,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2.对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或申报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评为福建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评为厦门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给予15万元奖励。被评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的不同获评项目可分别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九)完善正向激励措施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创建精品工程、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综合经济贡献情况良好,以及承建的工程项目新获得“詹天佑奖”“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闽江杯”“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者参与防汛、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区住建局给予通报肯定。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健全拖欠工程款隐患排查、纠纷化解和协调处置机制。

  五、其他

  (十一)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十二)本措施与本区出台的其他政策类同的,企业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本措施实行年度资金总控,原则上按年度奖励,企业申报应提交申请表、相关数据材料、发生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企业应无条件退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本措施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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