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077 成文时间 2025-04-1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4-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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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房屋继承人及安置人员陈天才、陈美琴、陈晓玲、彭依明、彭禹森、陈禹诺:

  一、项目背景情况

  经查,2019年11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厦门市思明区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1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厦府〔2019〕406号),2020年3月1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1号),并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0〕37号),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最后搬迁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2025年2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返迁通告》。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证明为:《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证号:NO.0005101),批建建筑面积为171平方米(根据权证记载的内容马丽云获批于厦门市思明区何厝村岭兜社建房,建筑面积为171平方米,用地面积为171平方米,层数壹层,颁证时间为1993年12月30日。)土地使用者为马丽云(已故),申请人口8人,无具体姓名,申请用途为住宅。

  经测绘,被征收房屋为一幢六层混合结构的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035.09平方米(其中:框架、砖混结构1015.08平方米,其他结构20.01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虽标记为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三个门牌号,但经实地查看,被征收房屋现状实为一整幢房屋,从建筑结构上无法进行分割。

  莲前街道于2023年1月4日向你方送达《关于提供房屋建成时间证明材料的通知》,2023年2月16日莲前街道收到你方书面反馈材料。经查看地形图比对及你方反馈材料,被征收房屋除了拥有合法批建手续171平方米外,其余建筑面积864.09平方米(砖混结构面积844.08㎡;其他结构面积20.01㎡)均不属于1984年5月16日前建成,且此部分面积并无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批建手续,无法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故前述864.09平方米为无合法批建手续面积。

  经查明,马丽云于2021年11月15日去世,生前配偶为陈世沛(2011年5月3日去世),二人均未再婚,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生前育有三子,分别为:陈天催、陈天才、陈天护。其中,陈天催、陈天才的户籍不在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房屋内,陈天催已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岭兜)住NO:F079号;陈天才已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岭兜)住NO:B027号。陈天护于2017年8月25日已故,生前配偶为陈美琴,二人均未再婚,生前育有一女陈晓玲。据此查明,马丽云的法定继承人为:陈天催、陈天才、陈晓玲。同时,根据陈美琴、彭依明、陈晓玲于2025年4月1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及其附件《协议》,陈天催、陈天才、马丽云、陈晓玲等均认可陈美琴作为马丽云之丧偶儿媳,对马丽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马丽云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陈天才、陈天催、陈美琴、马丽云通过《协议》,确认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房屋中,合法产权面积171平方米中的64平方米面积由陈天才获得,107平方米由陈美琴获得,其余建筑面积864.09平方米的房屋权益均归属于陈美琴。因此,若依据前述《协议》约定,则马丽云去世后,针对被征收房屋及马丽云安置利益享有权利继承人为陈美琴、陈天才二人,关于继承人的确认及针对被征收房屋享有的权利,本决定第四条中将进行详细阐述。

  三、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被征收房屋内涉及的家庭人口情况为4户6人,分别是:

  马丽云(于征收通告发布后过世)共计1人,为:户主:马丽云;

  陈美琴共计1人,为:户主:陈美琴;

  陈晓玲共计1人为:户主:陈晓玲;

  彭依明共计3人,分别为:户主:彭依明、子:彭禹森(曾用名:彭奕森)、女:陈禹诺。

  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后,马丽云、陈美琴、陈晓玲、彭依明、彭禹森、陈禹诺6人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虽然马丽云现已去世,但其去世时间为征收通告发布及应安置人口认定之后,其作为应安置人口的认定结论并未被撤销,故其作为应安置人口的补偿安置利益,依旧予以保留。

  商谈情况:被征收人未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1号)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0〕37号),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20年10月31日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经三次公证商谈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办”)、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迁建公司”)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莲前街道办事处报请本府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5年3月24日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陈美琴、彭依明、陈晓玲于2025年4月1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除171平方米以外部分,给予认定参照合法产权补偿;(二)遗漏计算奖励、补助项目包括:200元/㎡集体签约奖、底层占地面积的无抢建奖励、提前搬迁奖励40万元、按期签约搬迁奖励、60元/㎡·月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600元/平方米的整村签约奖励;(三)迟延给付补偿期间的利息;(四)主张被征收房屋的分家析产情况,主张马丽云的继承人为陈天才、陈美琴二人,并明确二继承人的对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方式。

  针对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府认为:

  (一)主张的“除171平方米以外部分,给予认定参照合法产权补偿”一事:

  根据调查,厦门市思明区岭兜北片区33号、35号、80号房屋对应的房屋权属证明为:《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证号:NO.0005101),批建建筑面积为171平方米,根据权证记载的内容,马丽云获批于厦门市思明区何厝村岭兜社建房,建筑面积为171平方米,用地面积为171平方米,层数壹层,颁证时间为1993年12月30日。因此,被征收房屋属于权属已登记房屋,其合法批建手续面积为171平方米,至于171平方米以外的部分,莲前街道于2023年1月4日送达《关于提供房屋建成时间证明材料的通知》,2023年2月16日莲前街道收到书面反馈材料。经查看地形图比对及反馈材料,被征收房屋除了拥有合法批建手续171平方米外,其余建筑面积864.09平方米(砖混结构面积844.08㎡;其他结构面积20.01㎡)均不属于1984年5月16日前建成,且此部分面积并无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批建手续,无法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故前述864.09平方米为无合法批建手续面积。

  (二)关于主张的“遗漏补偿内容”:

  其中:①200元/㎡的集体签约奖、②底层占地面积的无抢建奖励、③提前搬迁奖励40万元、④600元/平方米的整村签约奖励共四项主张,并无相应奖励依据。至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了的:①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其具体规定为:“以产权证载明的产权面积(或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1300元、1000元给予奖励。”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被征收人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并不符合方案规定的奖励条件。②60元/㎡·月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征收部门应予通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并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2025年2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发布《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返迁通告》,因此,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025年3月1日起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莲前街道办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书》中已明确“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因此,并未剥夺被征收人该项权利。鉴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返迁通告》已经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停发时点,因此,将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予以明确“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

  (三)关于迟延给付补偿期间的利息:

  本决定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非行政赔偿决定,所涉事宜为

  对被征收房屋及应安置人口的征收补偿事宜,主张《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利息作出处理,并无法律依据。

  (四)主张被征收房屋的分家析产情况:

  根据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及其附件的主张,针对被征收房屋,现继承人仅有陈美琴及陈天才二人,陈天催、陈晓玲已不再参与被征收房屋的继承。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马丽云虽然已经去世,但在具体补偿内容中,马丽云作为应安置人口的补偿安置利益仍然存在,其应安置人口的利益亦体现在被征收房屋“拆一补一”的部分中。因此,被征收房屋“拆一补一”的同时,仍然需要明确已经去世的马丽云作为应安置人口,可享受的利益。故此部分补偿安置利益,仍表述为马丽云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

  至于继承人可继承补偿安置利益的情况,鉴于其内部分家析产并未得到终局性的司法裁判,且客观上确实排除了部分法定继承人,本补偿决定的作出,一方面尊重各继承人的意思自治,若有权继承人对于“陈美琴、陈天才二人,按照约定继承被征收房屋及马丽云安置利益”一事并无异议,则对于被征收房屋及马丽云的“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马丽云之继承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等选择权,归属于陈美琴、陈天才二人。另一方面,若针对马丽云及其被征收房屋所涉补偿安置利益一事,后续各法定继承人发生争议的,则应以有权司法机关出具的终局性裁判结果,确认继承人。

  因此,本补偿决定暂认可陈天才、陈美琴二人为被征收房屋及马丽云本人补偿安置利益的继承人,但若后续产生争议,继承人应当以司法机关判决为准。

  以上,为针对你方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作出的回复,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及《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之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四、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产权人马丽云(已故)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特别说明:虽然马丽云已故,但其拥有应安置人口这一身份,可享受的补偿安置利益依旧存在,且该部分利益来源为马丽云本人而非其继承人,故此部分补偿安置利益依旧表述为马丽云之利益,但该表述并未排除继承人之权利,亦非错列被征收人,只是说明该部分补偿的来源为马丽云之权利。

  结合前文对于《申述申辩意见书》的回复,暂认可陈美琴、陈天才二人为马丽云安置利益及被征收房屋补偿利益之继承人,并在后文统一表述为“继承人”,若其他有权继承人对于继承一事发生纠纷的,以最终生效的司法判决确定的继承人为准。

  因此,此部分补偿安置利益的作出,在于明确马丽云应安置人口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并未主动减损或侵害现有继承人或其他潜在继承人的利益,继承人可依据其无争议的内部协商结果,自行分配此部分补偿安置利益。

  1.被征收房屋及人口安置情况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71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该房屋涉及的人口马丽云1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因马丽云为权属人,不再额外给予人均认定50平方米安置面积,但允许给予马丽云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的资格。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继承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于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 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继承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依据《厦门市思明区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继承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继承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继承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继承人自行承担。

  (2)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39292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71平方米,征收部门应支付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6718932.00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继承人于本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继承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171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47880.00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171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继承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通过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②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201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60300.00元。

  ③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201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3次的搬迁补助费,计6030.00元。

  ④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201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217080.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从2024年10月计算到2025年2月,计60300.00 元。(过渡费起算时点按房屋拆除之日2021年10月10日计算)

  ⑤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安置房面积201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18090.00元。

  ⑥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因继承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单据,按4800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⑦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该计算方式的前提即为“马丽云虽已故但其仍作为应安置人口才可计算”,但继承人依旧可依法继承该部分利益),已建成部分的面积44.5平方米(130-171/2)可按2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96120.00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799.58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1039454.0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继承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⑧为充分保障继承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20.01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18009.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611263.00元。

  ⑨继承人应缴交的款项

  继承人若选择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9292元/㎡缴款,计¥1178760.00元。

  以上继承人应缴交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78760.00元。

  综上所述,征收部门应支付给继承人补偿、补助共计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伍佰零叁元整(¥432503.00元);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9292元/平方米结算。

  (2)若继承人放弃人均(此处“人均”的“人”为“马丽云”,与继承人无关,但继承人依旧可继承此部分利益)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①按照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②上述的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后的应安置面积据实计算。

  (3)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继承人选择货币补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继承人可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补偿:A.按应安置面积171平方米给予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47880.00元;B.选择按应安置面积171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先行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继承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通过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②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171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计3420.00元。

  ③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应安置面积171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30780.00元。

  ④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因继承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单据,按4800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⑤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该计算方式的前提即为“马丽云虽已故但其仍作为应安置人口才可计算”,但继承人依旧可依法继承该部分利益),已建成部分的面积44.5平方米(130-171/2)可按2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96120.00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799.58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1039454.0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继承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⑥为充分保障继承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20.01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18009.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283663.00元。

  若继承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则征收部门应向继承人支付各项补偿补助款总计人民币:捌佰万零贰仟伍佰玖拾伍元整(¥8002595.00元)。

  (二)无房户陈美琴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厦门市思明区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口安置情况

  该房屋涉及的人口陈美琴1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对应的应安置面积总计50平方米。在保障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允许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24000.00元。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86400.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从2024年10月计算到2025年2月,计24000.00元。(过渡费起算时点按房屋拆除之日2021年10月10日计算)

  ③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7200.00元。

  ④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未建成部分的面积80平方米可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27200.00元。

  ⑤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以协议户数计算奖励金额,予以补差;每个协议户奖励6000元),计¥60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74800.00元。

  ⑤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

  A.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批未建成部分或人均50平方米未建成房屋的计50平方米,根据规定应按住宅砖混结构(一等)重置价950元/平方米缴款,计¥47500.00元。

  B.被征收人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9292元/平方米缴款,计¥1178760.00元。

  以上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226260.00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应支付给征收部门共计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壹仟肆佰陆拾整(¥1051460.00元);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9292元/平方米结算。

  (2)若被征收人放弃人均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①按照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②上述的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后的应安置面积据实计算。

  (三)无房户陈晓玲、彭依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厦门市思明区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口安置情况

  该房屋涉及的人口陈晓玲、彭依明、彭禹森、陈禹诺4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对应的应安置面积总计200平方米。在保障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允许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32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96000.00元。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320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345600.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从2024年10月计算到 2025年2月,计96000.00元。(过渡费起算时点按房屋拆除之日2021年10月10日计算)

  ③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安置房面积320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28800.00元。

  ④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未建成部分的面积320㎡可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108800.00元。

  ⑤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以协议户数计算奖励金额,予以补差;每个协议户奖励6000元),计¥60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681200.00元。

  ⑤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

  A.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批未建成部分或人均50平方米未建成房屋的计200㎡,根据规定应按住宅砖混结构(一等)重置价950元/㎡缴款,计¥190000.00元。

  B.被征收人多购1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9292元/㎡缴款,计¥4715040.00元。

  以上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合计人民币4905040.00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应支付给征收部门共计人民币:肆佰贰拾贰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4223848.00元)。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9292元/平方米结算。

  (2)若被征收人放弃人均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①按照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②上述的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后的应安置面积据实计算。

  关于认定为无房户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其他说明:

  马丽云已故的情况下,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及被征收人的陈述,陈美琴及陈晓玲本亦可作为继承人予以补偿,现特针对“陈美琴、陈晓玲二人作为无房户补偿,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一事作出说明:

  首先,陈美琴经其主张的分家析产一事,已经作为继承人,在“拆一补一”部分享受了相应的补偿安置利益,其又作为无房户享受补偿,并未减损其利益,反而是尊重了其继承权利的前提下,又对其额外按照无房户补偿。至于陈晓玲,一方面,若其依旧主张其为案涉房屋及马丽云安置利益有权继承人,在得到司法机关确认的前提下,其依旧可作为继承人,在“拆一补一”部分享受相应的补偿安置利益。另一方面,其又作为无房户享受补偿,并未减损其利益,反而是尊重了其继承权利的前提下,又对其额外按照无房户补偿。

  其次,无房户的补偿,是基于①农村房屋建设面积的申请一般根据家庭成员计算面积及②保障被征收人可享受人均50㎡安置面积,这两条前提而规定的。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第二条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规定:“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若陈美琴、陈晓玲二人视为在被征收房屋中占有份额,则根据前述规定,无论其占有份额是多少平方米,其必然无法完整享受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但若将其视为无房户,则视为其对被征收房屋无份额,即为无房户,则可单独享受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显然比不视为无房户享有更多补偿安置利益。

  再次,从购买权利层面:陈美琴、陈晓琳作为无房户单独各自签约,根据前述补偿内容“根据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因此,二人各自作为无房户签约,均可享受“购买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的购买权。若其不作为无房户,则二人作为继承人,共同针对被征收房屋签订一份“拆一补一”协议,作为一个协议户,仅能享受一次“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的购买权。

  综上,作为无房户安置,在客观上,将其家族可获得安置面积变大,总体上均有利于被征收人。

  五、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证号:NO.0005101)交付给莲前街道办事处,并提供收款信息以便受领上述款项。

  (二)莲前街道办事处收到你方提供收款信息后15日内向你方支付款项。

  (三)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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