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以下简称“该项目”)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9364.7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有关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25号)已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siming.gov.cn)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2月26日—2025年3月28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项目征收范围内、社区公开栏、思明区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收信息专栏。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截至2025年3月29日公示期限届满,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东坪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提交的书面意见一份,意见及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及评估结果的公示程序
本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依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被征收人监督,被征收人不服评估结果的,有权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及鉴定。
(二)关于召开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听证会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本项目不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故不符合召开听证会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搬迁奖励金的发放标准及条件
参照思明区类似项目,本项目补偿方案增设:“四、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地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交地奖励十万元”。若业主大会未能及时召开,导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则征收部门将报请本府作出补偿决定。在被征收人配合搬迁交地工作的情况下,补偿决定中仍将给予被征收人该一次性交地搬迁奖励。
(四)其他
关于东坪安置房小区业主停车优惠待遇等问题不属于征收方案所规定的内容,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答复。
(五)此外,考虑到本项目所涉小区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将本项目补偿方案中的“被征收单位”统一修改为“被征收人”。此外,本项目由区政府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工作,故将本项目补偿方案中的“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统一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现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见附件)。
附件: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9364.7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及附属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400295号)附图载明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
二、补偿对象
本项目的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使用权人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补偿办法
因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房屋建筑,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故本项目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不涉及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不涉及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办法,权属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构筑物的价值以及搬迁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专家鉴定。
四、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地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交地奖励十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2025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选定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及附属物的征收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在3日内采取摇号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1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六、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
联系电话:0592-266725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592-2978157
七、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