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063 成文时间 2025-03-2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第三东通道项目(岛内段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第三东通道项目(岛内段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第三东通道项目(岛内段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3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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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厦门第三东通道项目(岛内段一期)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2342.67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现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www.siming.gov.cn),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3月31日起30日。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波特曼财富中心B座1708室开元创新社区建设项目分指挥部,联系电话:0592-5986628),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附件:厦门第三东通道项目(岛内段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第三东通道项目(岛内段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厦门第三东通道项目(岛内段一期)”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辖区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辖区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厦门第三东通道项目(岛内段一期)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20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专家鉴定。

  三、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地的,可享受以下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地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交地奖励十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2025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选定具备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在3日内采取摇号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4.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1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1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五、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联系电话:0592-2667256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

  联系电话:0592-5986628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592-2978157

  六、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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