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029 成文时间 2025-02-26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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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9364.7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现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www.siming.gov.cn),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2月26日起30日。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7层,联系电话:0592-2090525),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附件: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9364.7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及附属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400295号)附图载明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

  二、补偿对象

  本项目的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使用权人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补偿办法

  因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房屋建筑,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故本项目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不涉及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不涉及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办法,权属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构筑物的价值以及搬迁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专家鉴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2025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被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选定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及附属物的征收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单位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单位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在3日内采取摇号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4.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1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五、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

  联系电话:0592-266725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592-2978157

  六、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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