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4-100 成文时间 2024-06-2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C25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西边社6号甲幢116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C25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西边社6号甲幢116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C25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西边社6号甲幢116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0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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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智:

  你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C25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西边社6号甲幢116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4〕32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鉴于你在复核阶段提出进一步调查核实之申请,现已调查完毕。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西边社6号甲幢116室房屋(下称116室房屋)能否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经查档,116室房屋所在地块权属人系原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而非你方经合法审批取得,不符合厦国土房函〔2009〕156号《关于“2004C25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拆迁范围内历史老房屋补偿问题的复函》第一点关于“管业清楚无权属争议”的条件,亦不符合本次认定参照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第三条所述的“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未登记建筑”的条件。因此,对于你提出的要求116室房屋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异议,不予支持。

  二、关于116室房屋面积

  厦门长衡测绘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对116室房屋进行现场测绘得出的数据:房屋建筑面积87.01㎡,砖混结构59.86㎡,简结构27.15㎡。你方主张记于你母亲吴秀珍、弟弟吴鹭生、邻居沈秋萍名下的房屋部分面积应记回你名下,但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异议不予支持。

  综上,参照《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C25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西边社6号甲幢116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4〕32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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