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3-096 成文时间 2023-12-29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9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9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9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2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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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豹、颜汝芬:

  一、项目背景情况

  2005年12月1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2021年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并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载明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1年3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5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1号)。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90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房屋登记权属人为郑金豹,权属证书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66号),宅基地面积149.8平方米,申请人口12人,无具体姓名,发证时间:1984年8月31日,层数:壹层。

  经查1984年地形图比对,并未显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经测绘(编号C20),建筑面积共计1886.57平方米(其中:框架、砖混结构1020.9平方米,其他结构865.67平方米)。。

  房屋所有人郑金豹要求按其提供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闽土字[1989]第181号,NO.0032737)的复印件记载的用地面积300平方米,共叁层进行征收补偿。

  但经调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明确厦大海韵小区(二期)项目西边社89号、90号房屋权属事宜的复函》,明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查无《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闽土字[1989]第181号复印件内记载的建设用地单位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号(0445号)户主为郑金豹的相关档案。《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闽土字[1989]第181号)的有效日期为1988年5月24日至1989年5月24日,该证不能作为权属来源依据,必须以建设用地批准文号0445号的批准文书作为权属来源依据办理产权”。并且,建设用地批准文号0445号的批准文书为郑金豹之妹郑宝华于1988年5月24日取得的《乡村建房用地临时凭据》(NO.0445)。该凭据已于2005年2月由郑宝华办理出《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农房证市思明字第000129号)及《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集土证市思明字第000129号)。故,《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闽土字[1989]第181号)明显不能作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权证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权证依据应为《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66号)。

  基于以上调查情况,本府认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886.57平方米,均不属于1982年2月13日前或1984年5月16日前建成,其中《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66号)记载的149.8平方米为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其余1736.7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871.1平方米,其他结构865.67平方米,层数贰层)无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批建手续,无法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建筑。

  因此,被征收房屋扣除《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记载的149.8平方米按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安置外,其余1736.77平方米均为无合法批建手续面积,无法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安置房的评估情况

  经委托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深茂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金科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均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中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征收范围内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为: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40883元/平方米,曾厝垵片区改造A6A7A8地块安置房40544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曾厝垵西边社90号房屋无登记户籍人口。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郑金豹的家庭户籍住址为曾厝垵西边社89号,人口情况为1户4人,具体为:户籍号:102003792,户主:郑金豹、妻:颜汝汾、非亲属:颜雪燕、非亲属:杨楠。

  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金豹、颜汝汾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颜雪燕、杨楠2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故根据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郑金豹、颜汝汾夫妻2人在西边社90号房屋内予以补偿安置。

  经多次商谈,你方未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21年2月28日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经三次公证商谈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滨海街道办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方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等相关材料。你方于2023年12月1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你方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纳。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及《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四、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及人口安置情况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49.8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该房屋涉及的人口郑金豹及其配偶颜汝汾2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夫妻合并计算应安置面积,不再额外给予人均认定50平方米安置面积,但允许郑金豹、颜汝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时享有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的资格。对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郑金豹、颜汝汾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

  (二)补偿方式

  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房屋产权调换

  方案一:如郑金豹、颜汝汾皆对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部分选择实物安置,则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2套,位于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6号201室(面积118.99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61号201室(面积93.5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212.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149.8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62.7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因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及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面积62.7平方米,按40883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住宅房屋购房款计人民币2563364.1元。

  方案一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41944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2)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安置房面积212.5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63750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2996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30元/平方米/月,安置房面积212.5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38250元。

  (5)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你方在本征地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则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6)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已建成部分的面积110.2平方米(2×130-149.8)可按2160元/平方米(56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238032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760.9平方米(871.1平方米-110.2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98917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第一层860.85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第二层及以上为4.82平方米给予按2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775729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197871元。

  被征收人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其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被征收人应支付征收部门合计人民币365493.1元。

  方案二:如郑金豹、颜汝汾对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部分都选择货币奖励,则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2套,位于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63号205室(面积56.73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61号201室(面积93.5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50.24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149.8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0.44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超面积0.44平方米,按40883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住宅房屋购房款计人民币17988.5元。

  方案二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41944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2)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安置房面积150.24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45072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996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30元/平方米/月,安置房面积150.24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27043.2元。

  (5)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你方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6)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已建成部分的面积110.2平方米(2×130-149.8)可按2160元/平方米(56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238032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760.9平方米(871.1平方米-110.2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98917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第一层860.85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第二层及以上为4.82平方米给予按2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775729元。

  (7)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面积的60平方米(最高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按30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计人民币180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967986.2元。

  被征收人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合计人民币3949997.7元。

  方案三:如郑金豹、颜汝汾其中一人对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部分选择货币奖励,另一人仍然选择实物安置,则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2套,位于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5号202室(面积89.33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61号201室(面积93.5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82.84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149.8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33.04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因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及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面积33.04平方米,按40883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住宅房屋购房款计人民币1350774.3元。

  方案三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41944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2)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安置房面积182.84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54852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996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30元/平方米/月,安置房面积182.84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32911.2元。

  (5)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你方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6)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已建成部分的面积110.2平方米(2×130-149.8)可按2160元/平方米(56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238032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760.9平方米(871.1平方米-110.2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98917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第一层860.85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第二层及以上为4.82平方米给予按2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775729元。

  (7)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面积的30平方米(最高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按30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计人民币90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083634.2元。

  被征收人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其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合计人民币1732859.9元。

  2.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故按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征收部门应支付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6124273.4元。

  货币补偿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41944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2)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996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30元/平方米/月,面积149.8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26964元。

  (4)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你方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5)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已建成部分的面积110.2平方米(2×130-149.8)可按2160元/平方米(56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238032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760.9平方米(871.1平方米-110.2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98917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鉴于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第一层860.85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第二层及以上为4.82平方米给予按2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775729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2122835元。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则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补偿补助款总计人民币8247108.4元。

  被征收人应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案一予以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66号)交付给滨海街道办事处,并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以便受领上述款项。

  (二)滨海街道办事处于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后15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三)如被征收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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