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3-006 成文时间 2023-01-16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文体中心(体育馆、文化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文体中心(体育馆、文化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文体中心(体育馆、文化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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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思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岭兜文体中心(体育馆、文化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200218号)确定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何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岭兜文体中心(体育馆、文化馆)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文化、体育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10146.4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0146.41平方米。征收住宅房屋约20栋,征收非住宅房屋约1栋。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通告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30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本通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五、评估时点

  以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通告(厦思政征〔2022〕48号)发布之日(2022年8月25日)为准,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六、禁止事项

  自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七、补偿登记

  本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何厝岭兜片区旧村改造分指挥部商谈工作组处(何厝下何社827号)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征收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莲前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九、经办机构

  负责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592-5862771

  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0592-5925990

  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江先生,联系电话:0592-5907216

  特此通告。

  附件:1.岭兜文体中心(体育馆、文化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200218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岭兜文体中心(体育馆、文化馆)工程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岭兜文体中心(体育馆、文化馆)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思明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

  (一)征地包干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5.5万元的标准补偿。

  (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500元/平方米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三)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认定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所选取的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4)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20〕1号)等规定执行。

  3.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装修补偿:①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及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已建住宅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 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2)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过渡期限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除不可抗力外,超过法定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②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

  ③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征收部门应予通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并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 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4)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等补助费用,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给予6000元/户奖励。

  (6)货币补偿奖励: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区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7)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每平方米25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以产权证载明的产权面积(或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1300元、 1000元给予奖励。

  (9)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约定期限提前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每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0)合法权证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11)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①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已建成的按5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②在规定的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之后的剩余已建面积,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600元、1400元、1200元给予奖励。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部分,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奖励。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按建造成本给予适当搬迁补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房屋保持完整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①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②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的;

  ③已取得市政府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的。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认定处理。

  (2)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可给予经营者和职工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

  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 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②职工工资补偿

  根据征收土地预通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征收土地预通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征收土地预通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③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装修补偿:合法批建手续面积按不高于250元/平方米包干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租金补助:持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助。

  (3)搬迁补助:涉及企业设备搬迁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因房屋征收需搬迁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协商确定设备搬迁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4)一次性搬迁奖励:征收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署房屋移交单,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5)按期签约搬迁奖励:以合法批建的实际建筑面积(未注明批建面积的,按不高于容积率1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框架、砖混结构分别按第一轮商谈每平方米1200元、第二轮商谈每平方米1000元、第三轮商谈每平方米700元给予奖励。

  (6)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 并搬迁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

  ①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国土、规划、计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但未取得合法批建手续的,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②2007年11月以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其它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③按时搬迁补助: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被征收人如能在规定的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④其他补助:因土地房屋征收需搬迁的企业,使(租)用无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但合法经营的且配合征收工作的,参照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给予企业50%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助。

  以上补偿、补助、奖励归经营者所有,房屋所有人与经营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按照厦府〔1999〕综062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具体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三)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具体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四)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征收部门、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公证。

  (五)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1家作为住宅房屋装修的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1家作为住宅房屋装修的备选评估机构。

  征收范围内已经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仍按协议约定进行补偿,不再重新组织进行评估。

  五、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建造时间节点

  2007年11月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奖励。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征收项目签约安排计划

  商谈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开展商谈工作;

  (二)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开展签约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通告公示期限内认为所附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按规定向本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间签约并搬迁交付的,一律严格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征收补偿安置,不享受本方案的奖励措施。

  (三)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负责将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九、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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