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2-067 成文时间 2022-05-23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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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建设管理办法》《思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名单(第一批)》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决策水平,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律师(包括公职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咨询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专业人员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复议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组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分为法律专家与技术专家两类,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

  区直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复议咨询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选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法学专家,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包括公职律师)或机关工作人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专家学者应当具有高校教授(研究所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三)律师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学位且5年以上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或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入选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必须是具有相关技术领域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机关工作人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专家学者应当具有高校教授(研究所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三)应当具有专业技术领域本科以上学位且5年以上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或10年以上的技术执业经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区政府行政复议专家: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不适合入选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情形的。

  第七条 复议咨询委员会专家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予以确定。

  区政府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招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自荐;

  (二)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经区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区政府名义颁发《思明区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聘书》。

  第八条 区政府复议咨询委员会的聘期为3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入选复议咨询委员会的人员需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入选复议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名录,由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遴选确定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颁发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编印《思明区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册》提供给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联系、组织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每年可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对于因犯罪或者其他事由而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报请区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参与政府行政复议工作:

  (一)书面咨询,征求意见;

  (二)召开行政复议调研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

  (三)召开复议案件论证、课题评审会;

  (四)组织行政复议案件专项问题研究;

  (五)委托起草行政复议文书;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参与政府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论证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四)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区政府聘用,担任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为本区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等事务提供咨询与指导;

  (二)依法对承办的事务提出独立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承办具体事务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及时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承办事项,依法独立出具意见,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对成员及时、公正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守秘密的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区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不领取固定薪酬,义务为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事务时,按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7〕31号)计取报酬。

  聘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予以核实后,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入选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资格,收回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与行政复议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泄露在处理行政复议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五)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六)曾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严重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思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名单(第一批)

  一、法律专家

  (一)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

  傅  莉  思明区教育局

  樊  英  思明区统计局

  全成干  思明区城市管理局

  刘  宁  思明区公安分局

  杨  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

  陈丽莉  思明区消防救援大队

  张遂涛  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林昆秀  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二)执业律师

  卢耿贤  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鹭榕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俊贤  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桂英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莹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雷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建平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永安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判专家

  李缘缘  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四)专家学者

  黄健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丽岩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技术专家

  郭惠琛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已退休)

  王  婧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

  陈小兵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

  郑  佳  思明区建设局

  郑  曦  思明区消防救援大队

  阮菁如  思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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