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聚群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莲前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厦思政征〔2017〕5号)及征收通告(厦思政征〔2017〕6号),并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厦思政征〔2017〕27号)。
厦门市聚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方)作为所有权人位于思明区03-07观音山片区半屏山路与台南路交叉口西北侧宗地所属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在通告的征收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为厦府〔2005〕地67号,根据厦门市佳图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用地红线示意图,应予补偿的国有土地计286.288平方米。
因你方未能与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思明区征收办)、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办)在征收延期通告确定的签约期限2018年6月30日届满前达成补偿协议。为此,思明区征收办于2018年12月3日报请本府作出补偿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上述房屋所属宗地范围内286.288平方米国有土地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根据京东华厦门分地估字(2017)第001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补偿费为人民币2781300元;
二、上述款项提存于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待你方依法提供有效证明后领取。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用地红线示意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