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18-102 成文时间 2018-12-05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莲前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补偿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莲前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补偿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莲前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补偿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12-0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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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启动区2005G10(A2地块)全体业主: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莲前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厦思政征〔2017〕5号)及征收通告(厦思政征〔2017〕6号),并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厦思政征〔2017〕27号)。

  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启动区2005G10(A2地块)全体业主(以下简称你方)作为共有权人位于厦门市环岛路观音山宗地所属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在通告的征收范围内,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为〔2005〕厦地合字(挂)10号,根据厦门市佳图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用地红线示意图,应予补偿的国有土地计226.371平方米。

  因你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与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思明区征收办)、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办)商谈,且在征收延期通告确定的签约期限2018年6月30日届满前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此,思明区征收办于2018年12月3日报请本府作出补偿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上述房屋所属宗地范围内226.371平方米国有土地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根据京东华厦门分地估字(2017)第003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补偿费为人民币1863900元;

  二、上述款项提存于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待你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全体共有权人提供有效证明后领取。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用地红线示意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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