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思明区搜救分中心
2023年7月
目 录
1.总则..............................................................................4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7
3.预警和预防机制......................................................................13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16
5.应急响应和处置......................................................................18
6.后期处置...........................................................................29
7.应急保障...........................................................................31
8.奖励与问责..........................................................................33
9.附件...............................................................................33
思明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思明区海上搜救应急机制,积极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科学施救。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 1983年第4号主席令,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6)《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9年印发)
(7)《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9〕54号)
(8)《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实施)
(10)《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6年印发)
(11)《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印发)
(12)《关于加强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的工作方案》(闽海事〔2021〕26号)
(1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
(15)《厦门市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思政〔2023〕51号)
1.3.2 国际公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4)《国际民航公约》等
1.4 适用范围
1.4.1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思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为思明区沿岸、滩涂水域以及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其它水域。具体为下列界线之间的沿岸、滩涂等水域(附图1:思明海上辖区范围示意图):
(1)思明区和海沧区搜救分界线(西界线):
以24°28′53.22″N/118°03′32.07″E为起点,并连接24°28′02.44″N/118°03′27.38″E、24°27′14.11″N/118°02′43.24″E、两点连线,至24°25′06.84″N/118°02′53.41″E处结束。
(2)思明区和湖里区搜救分界线(东线):
以24°30′20.60″N/118°11′35.87″E为起点,连接24°30′08.74″N/118°14′27.56″E、24°29′54.02″N/118°15′22.77″E、处结束。
(3)思明区和湖里区搜救分界线(西线):
以24°28′46.80″ N/118°04′19.44″E为起点,连接24°28′46.00″N/118°04′09.67″E、24°28′53.22″N/118°03′32.07″E、处结束。
1.4.2 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3 上级搜救机构指定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或配合的应急反应行动。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2.1 应急领导机构
思明区设立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主任由思明区分管海上交通安全的副区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厦门鹭江海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思明区政府办副主任、思明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思明区市政园林局局长兼任,分中心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工作的组织开展接受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研究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等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搜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搜救中心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修订和管理;
(3)编制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预算;
(4)启动搜救应急预案后,按应急程序统一指挥、协调应急行动,指定辖区内海上救援力量;
(5)与相邻区域的有关机构签订地区间海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协作机制。
(6)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搜救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工作;
(7)组织召开成员单位搜救工作会议和搜救联络员会议等;
(8)完成区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厦门鹭江海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台港澳办、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思明交警大队、思明公安分局海防大队、鼓浪屿管委会、鹭江街道、中华街道、厦港街道、莲前街道、滨海街道、厦门海警局思明工作站、东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船艇执勤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海事大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水上派出所、厦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厦门港水路运输指挥中心。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工作实际,建立应急反应制度。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搜救和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参加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的联合演练、演习,为本单位担负应急行动配备所需的资料、设施设备;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并负责成员单位搜救职责联络。遇有海上搜救任务时,服从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3.1 厦门鹭江海事处:承担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急资源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助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指导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负责搜救组现场指挥。
2.3.2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调用和协调相关应急救援资源和队伍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协助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2.3.3 区市政园林局:协调本单位应急资源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及时掌握辖区海上船舶管理及突发险情情况,收到海上遇险信息及时报告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并提供与渔业船舶有关的海上搜救通讯。根据需要协调事发水域及附近的渔业船舶前往搜救,并将搜救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报告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对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协助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现场指挥工作。
2.3.4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死亡及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3.5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日常及应急搜救资金保障。
2.3.6 思明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级开展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配合市级核实污染清除与损害情况;协调沿岸污染清除工作。
2.3.7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及附近由旅行社组织的受影响旅游人员安置与疏散工作。
2.3.8 区卫健局:负责协调做好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医疗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助做好海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2.3.9 区台港澳办:负责涉台港澳政策把关,以及与台港澳有关方面的联系、接待事宜,指导和协调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返程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3.10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船舶火灾消防的技术指导,对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派海域救援专业力量参加救助,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2.3.11 思明交警大队:组织对通往事发海域道路进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对涉事海域周边实施交通管制。
2.3.12 思明公安分局海防大队: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对涉及劫持船舶、人员及搜救中的治安事件的处置;为跨地区海上搜救行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和为死亡人员出具死亡鉴定书提供便利;负责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海防管理等事宜。
2.3.13 鼓浪屿管委会:积极组建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平时应加强航行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宣传培训,及以海上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协助、配合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完成海上搜救任务和善后处置工作。
2.3.14 东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船艇执勤队: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指派力量参加施救并提供应急装备和技术支持,为海上应急行动涉及船员、旅客或获救人员进出境提供便利。
2.3.15 厦门海警局思明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和相关舰船、设施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维护海上救助现场治安秩序管理和警戒等任务;负责对管辖海域内涉及劫持船舶、人员等保安、暴力事件及搜救中的治安事件处置;负责对海上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对发现的死者是否涉及刑事进行排查;协助有关部门对海上漂浮尸体做好打捞和善后处置。
2.3.16 厦门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海事大队: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指派力量参加施救,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对海上搜救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协助。
2.3.17 厦门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水上派出所: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指派力量参加施救,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对海上搜救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协助。
2.3.18 厦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指派力量参加施救,对海上搜救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协助。
2.3.19 厦门港水路运输指挥中心:负责协调思明区辖区内水路客运相关运输企业、码头等配合开展搜救工作。
2.3.20 鹭江街道、中华街道、厦港街道、莲前街道、滨海街道:积极组建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平时应加强航行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宣传培训,及以海上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协助、配合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完成海上搜救任务和善后处置工作。
2.4 运行管理机构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业搜救协调员,承担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挂靠厦门鹭江海事处,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厦门鹭江海事处分管领导兼任。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日常管理和值班室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3)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险情,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对策;
(4)负责思明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5)在权限范围内负责险情事故和搜救情况的上报和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搜救行动的总结评估;
(6)完成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和上级搜救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海上搜救应急救援小组
海上应急救援小组根据搜救责任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搜救分中心工作人员、相关成员单位和现场附近船舶组成。在分中心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下,负责海上交通应急事件的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工作。根据不同的职能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2.5.1 沿海驻军、街道、海事、海警、消防、交通、海洋与渔业等国家公务部门及所属或管辖船舶或应急设施、人员是海上应急反应不可缺少的主要力量。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按照应急反应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2.5.2 区财政、民政、卫健、区台港澳办、各沿海街道等是海上搜救的支持保障力量。在海上搜救工作中,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技术、后勤支持保障。
2.5.3 在辖区内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包括渔船)、设施是海上应急反应的依靠力量。海上船舶遇有或收到船舶、航空器或人员求救时,应迅速采取应急行动,并立即向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接受统一指挥,参加应急行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与监测
3.1.1 气象部门对可能影响海上作业安全的海洋气象(如雾、暴雨、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做出预警。
3.1.2 海洋环境预报机构对可能影响海上作业安全的海洋环境(风暴潮、波浪、海啸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做出预警。
3.1.3 相关部门、机构通报的其他海上灾害、灾难信息。
3.2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2.1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收集到的预警信息或可能引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3.2.2 气象、海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3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3.2.4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包括政府公告,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
3.2.6 海事机构通过航行通(警)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及其他有效方式播发相关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发布航行安全信息。
3.2.7 海洋部门通过渔业电台播发相关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3.2 各搜救成员单位和应急救助力量根据预警信息和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1)加强人员值班,密切跟踪预警信息的发展情况;
(2)为船艇补充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给养,抢修未完工的修理项目,船艇随时处于适航、待命状态;
(3)通知有关人员在岗位待命,按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指令执行任务。
3.4 预警终止
当预警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存在,或预报可能引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情况已不再发生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报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并按规定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
3.5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政府信息网、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实现资源共享。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分类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与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类
4.2.1 船舶人员遇险:在船舶、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立即救助的突发事件。
4.2.2 船舶火灾或爆炸:船舶、设施发生的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4.2.3 海域污染: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4.2.4 医疗援助:在船舶、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或提供医疗指导的突发事件。
4.2.5 航空器坠海或海面迫降: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寻救助的突发事件。
4.2.6 其他突发事件:
(1)船舶碰撞进水;
(2)船舶触礁搁浅;
(3)船舶失去动力;
(4)船舶沉没;
(5)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搜救值班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海上报警信息。搜救值班通讯如下:
(1)水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0592-12395
(2)值班电话:0592-6055910
(3)传真电话:0592-5633906
(4)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16频道
5.1.2 险情信息来源
(1)当事船舶、设施、航空器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报告。
(2)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4)其他搜救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转报。
(5)其他信息来源。
5.2 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2.1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接到险情信息后,应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核实,特别是遇险事故情况不清楚、救助请求不确定的,查清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及险情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判断是否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对处于不明阶段、告警阶段的报警信息,应进一步跟踪核实。
5.2.2 核实的基本途径有:
(1)直接与险情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核实;
(2)与险情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联系核实;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VTS、AIS进行核实;
(6)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通过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助核实;
(8)渔业船舶海上遇险信息可通过海洋部门进行核实;
(9)航空器海上遇险信息可通过空管部门进行核实;
(10)其他有效途径。
5.3 海上遇险信息上报与处置
5.3.1 险情信息的记录。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任何级别的海上险情信息后,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判断是否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并搜集有关气象海况、水文资料进行分析,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5.3.2 险情信息上报
(1)险情信息确认后,无论任何级别,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报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及市搜救中心,同时按要求报告思明区总值班室及区应急局,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并及时将相关领导的应急指令传达到相关的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并视情况上报区搜救分中心主任。
(2)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应立即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5.3.3 险情评估因素。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对遇险信息及核实的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险情等级。险情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1)遇险人数、险情性质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员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5.4 指挥与控制
5.4.1 先期处置。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反应,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承担现场指挥(员)职责,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市搜救中心指定新的指挥应急机构时为止。
5.4.2 指挥权移接。当市搜救中心指定新的指挥应急机构成立后,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将指挥权移交,并按市搜救中心的指令实施应急行动。
5.4.3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紧急处置任务。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作为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接受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根据上级的指令,负责现场指挥、协调本级搜救力量,并密切掌握应急行动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向市搜救中心汇报。应急处置包括(视实际情况不限于以下行动):
(1)确定现场指挥(员),按险情级别视情通知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上岗到位,履行相关职责;
(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专业救助、志愿救助、码头自助等救助力量和事发地附近水域相关船舶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搜寻救助行动;
(4)尽可能与当事方取得通信联系,指导其组织自救行动,尽可能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5)调动公务力量赶赴现场执行搜寻救助任务,调动应急设备投入现场,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协助搜寻;
(6)协调厦门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海上搜寻方式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5.4.4 搜救指令内容
对需动用的、在事发临近海域的、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救援任务。主要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和位置;
(3)搜救区域和责任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4.5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援机构派出医疗救护力量,配合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和医疗救助任务;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涉及海上打击海盗等保安事件,搜救搜救分中心作为接警点,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
5.4.6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各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及时向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调整到位后,还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应执行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按要求将救助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视频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5.5 分级响应
5.5.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在思明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均应立即响应,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作为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在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下,快速展开应急响应行动,负责现场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等工作。
(2)接到发生在与思明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交界水域的事故险情,或发生地一时无法明确的事故险情,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启动预案,展开应急响应行动,并上报市搜救中心。市搜救中心明确指定的搜救机构接管后,继续服从组织和协调,按指令参与应急响应行动。
(3)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5.5.2 预案的启动
海上突发事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负责指挥的领导宣布启动本预案。
(1)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责任区内发生海上突发事件。
(2)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决定启动思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海上突发事件。
(3)市搜救中心指定由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指挥处理的突发事件。
5.5.3 响应级别
5.5.3.1 Ⅰ级响应
(1)发生特大险情的海上突发事件,或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需要广泛调集各类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2)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但事态有可能扩大,或省搜救中心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处置的海上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其先期应急行动,由省搜救中心主任负责指挥,直至国务院、军队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为止。
5.5.3.2 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险情的海上突发事件,或事态较为严重,需要跨设区市辖区调用各类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2)发生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且事态有可能扩大,或省搜救中心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处置的海上突发事件。
(3)省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处置的应急响应行动,或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经评估认为超出其能力,请求省搜救中心启动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进行应急处置的海上突发事件。
(4)Ⅱ级响应的应急行动,由省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负责指挥,必要时由省搜救中心主任负责指挥,参与本次应急响应行动的省搜救中心其它成员单位领导协助。
5.5.3.3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搜救中心协调、组织、指挥应急响应行动。
5.5.4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响应行动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是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和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市搜救中心的部署展开应急行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部署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市搜救中心,对现场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和提出进一步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搜救行动情况及需要,对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或援助等事项进行布置。当事故险情可能对公众或周边环境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5.5.5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领导接到险情通报后,应按要求尽快赶到搜救分中心,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6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与恢复
5.6.1 本搜救分中心负责海上应急行动指挥的险情,由总指挥宣布中止、恢复、终止行动;由市搜救中心指挥的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由其决定、宣布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行动。
5.6.2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海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或者继续海上搜救行动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可以中止海上搜救行动。当上述情形消失时,应当恢复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5.6.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搜救行动:
(1)险情解除,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
(3)遇险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5.6.4 做出中止或终止决定后,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中止或终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6.5 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宣布应急响应行动终止后,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必要时组织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交给市搜救中心,并报思明区政府、市搜救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信息处理组对整个响应过程的信息要进行记录、汇总和归档。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7.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5.7.2 化学品应急人员按照《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府办〔2017〕106号)要求做好防护工作,并在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7.3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向上级搜救机构、地方政府请求协调解决。
5.7.4 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人员受伤、致残或死亡,按照《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进行支付保险、奖励和优待。
5.8 信息发布
5.8.1 信息发布原则
(1)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发布信息时要注重社会影响效果,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2)当需要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政府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给予协助。
5.8.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取得的进展,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5.8.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召开新闻发布会。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后期处置
6.1 获救伤病员的处置
由区卫健局负责,及时协调和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开展获救伤病员救治工作。视伤病员人数和病情危重情况,快速派出医疗卫生专家和力量协助救治。必要时,要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卫生医疗救治工作。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区应急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涉及台湾或外籍人员,区台港澳办协助做好安置;外籍人员由思明公安分局负责遣返。
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区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涉及台湾或外籍死亡人员,区台港澳办协助做好处置。
6.4 事件调查处理
海上突发事件造成事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海事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5 航道清理与航标警示
海上突发事件造成航道堵塞,由鹭江海事处协调航道、航标部门进行航标警示和开展航道疏导清理。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造成航道堵塞的责任单位承担。
6.6 伤亡人员补偿与赔偿
海上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经济补偿、赔偿,由当事有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按法律规定向海事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6.7 保险理赔
参加现场救助的公务人员或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保险机构要提前介入参保遇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 值班与通信保障
7.1.1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配备满足24小时连续值班运作的值班场所、人员、设备,确保有效运转。
7.1.2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开通值班专用电话。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应确保搜救联络通信24小时畅通,并将通信方式报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7.1.3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汇总、建立各成员单位通讯录,并定期予以更新,各搜救成员单位通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备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7.1.4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按要求配足应急通信设备,保证与搜救成员单位、现场搜救力量和有关部门的通信畅通。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7.1.5 有关单位应将船舶动态监测、雷达电子图像、视频或其他能反映现场情况的任何信息传送到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为应急反应、评估险情、制定方案和搜救措施决策提供依据,监控搜救行动的实施效果。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及时普查和收集本地区海上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及时更新,并登记造册,建立搜救力量档案。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各搜救力量应保持船舶、航空器适航,接到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搜救船舶应尽速启航执行搜救任务。
7.2.2 交通运输保障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应急交通工具,与当地运输部门建立应急交通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和器材及时到位,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指导、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公安和海警部门负责海上应急现场治安保障、陆上治安警戒、秩序维护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承担思明海上搜救演习区本级投入力量的相关费用和应急保障资金。
(2)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海上搜救应急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7.3 监督检查
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接受区政府、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监督检查。
8.奖励与问责
8.1 奖励
8.1.1 对海上应急行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上报思明区政府及厦门市搜救中心,给精神或物质上奖励。
8.1.2 对按照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指令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搜救分中心可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2 问责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思明搜分救中心将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件
附件1: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思明分中心成员名单
附件2:思明海上辖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3: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思明分中心成员名单
据2022年9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厦思政﹝2022﹞124号),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思明分中心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张云鹏 思明区政府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张暐 厦门海事局鹭江海事处处长
副主任:谢晖 区政府办副主任
张庆涛 区应急局局长
仲伟斌 区市政园林局局长
成员:郭静 区民政局二级调研员
施斌 区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陈雪娥 思明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
高木砂 区文旅局副局长
文辉芝 区卫健局二级调研员
石世翔 区委办副主任
许森磊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杨少荣 思明交警大队四级高级警长
谢思颖 思明公安分局海防大队大队长
杨邑新 鼓浪屿管委会综合执法处处长
吴琳 鹭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余永胜 中华街道办事处三级调研员
韩国良 厦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伦春 莲前街道办事处二级调研员
谢益龙 滨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世强 厦门海警局思明工作站站长
邸全瑞 东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船艇执勤队队长
林清 厦门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海事大队三级高级警长
李义生 厦门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李昌荣 厦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陈久烈 厦门港水路运输指挥中心四级调研员
附件2
思明海上辖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3
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