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0-104 成文时间 2020-12-2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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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文艺精品创作,提高体育竞技水平,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各基层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艺创作和体育比赛,进一步繁荣我区文化艺术和体育事业,促进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思明区辖区内的单位或者具有思明区户籍的公民,且必须代表思明区参加比赛获奖。奖励内容包括音乐、舞蹈、戏曲、小品、美术、摄影、书法、文学作品、群文理论及各项体育竞技项目等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区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第四条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主要用于奖励由各级政府或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文艺、体育专业协会下文通知组织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代表本区参加国家和省、市政府(或由同级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文艺和体育赛事并获奖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奖励的范围界定

  文化部分包括:1.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各类文艺比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相当于三等奖以上奖项。2.省政府、省文旅厅、省文联主办的全省各类文艺比赛三等奖以上,或相当于三等奖以上奖项。3.厦门市政府、市文旅局、市文联等举办的各类文艺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以上范围不含文联下属专业协会及下属分支机构)

  体育部分包括:1.国家体育总局及下属体育专项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各类体育比赛团体及个人前八名奖项。2.省政府(省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省运会、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省社区运动会)或省级各体育专项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主办福建省各类体育比赛团体及个人前六名奖项;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联办的青少年各类体育比赛(含省传统校比赛)团体及个人前六名奖项。3.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联办的青少年各类体育比赛团体总分前三名奖项;个人项目破省、市记录。

  第六条 对在重大国际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者,提交区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奖励。

  第七条 不接受个人报名申请文艺获奖奖励。教育系统内申请文艺获奖奖励的,统一报送区教育局核实后,最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其他部门、业余文艺团体需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后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至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提交内容包括有关获奖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人员构成和经费投入情况等资料。

  不接受个人报名申请体育比赛奖励。社会团体申报体育比赛获奖奖励金的,须是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选派参赛。教育系统(中小学生)申请体育比赛获奖奖金的统一送至区教育局初审,并经区教育局确认后统一报送至区文化和旅游局。社会团体申报获奖奖励金报送至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并确认,提交内容包括有关获奖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人员构成和经费投入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在申请人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联合区教育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当年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安排建议,提交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获奖情况、主办单位的级别和比赛规格等进行确定。

  文艺获奖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团体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6000元,三等奖12000元;获国家级个人一等奖16000元,二等奖12000元,三等奖8000元。

  2.获省级团体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获省级个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3.获市级团体一等奖6000元;获市级个人一等奖3000元。

  4.获各级最佳导演奖、编导奖、编剧奖等奖项的奖金参照相应级别个人一等奖给予奖励。

  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团体冠军20000元,第二名16000元,第三名15000元,第四名12000元,第五名10000元,第六名8000元,第七名7000元,第八名6000元。

  2.获国家级个人冠军16000元,第二名12000元,第三名8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0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3.获省级团体冠军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000元。

  4.获省级个人冠军8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5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000元。

  5.获市级团体冠军3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

  6.个人项目破省记录:2000元,市记录:1000元。

  经区政府审批后,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于列入奖励的项目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核拨项目奖励经费。

  第十条  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金应专款专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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