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0-096 成文时间 2020-11-0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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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述安置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一)经市相关部门批准由我区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二)历次安置房清查工作中清查出来的各街道及区属相关拆迁单位往年拆迁项目剩余的安置房源;(三)向市住房局购买市属安置房源;(四)我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的安置房。

  第三条 区重点办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安置房配售、核销、管理工作。区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权责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与技术指导服务。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实施全区安置房指标核定工作。区财审中心负责全区安置房收购储备相关费用的审核工作。各街道、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各自代管的安置房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区政府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监督工作。

  第二章 配售管理

  第四条 区属安置房价格由房源的收购成本及资金利息、物业管理、公共维修金、代管、修缮费用等储备成本组成。

  第五条 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各相关街道根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提出安置房需求计划,报项目所属片区征收指挥部同意后,向区重点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初步审核后,向市征收中心申请安置房指标。取得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后,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向市住房局申请购买安置房源,所购安置房源纳入安置房源库,由区重点办实施统一配售、核销和管理。

  (二)属于市属房源的,市住房局根据市征收中心核定的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区重点办出具房源调配函,将安置房源配售具体实施街道安置使用。

  属于区属房源的,市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市住房局出具同意使用区属安置房的复函,区财政投融资项目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使用区属安置房,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核定安置房指标,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区重点办根据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指标分配通知书,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出具房源调配函,将安置房源配售具体实施街道安置使用。

  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区重点办调配函与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三)相关街道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三个月内,向区重点办办理核销房源。

  (四)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区重点办出具核销通知收回入安置房源库及退回市住房局,退回安置房款。

  (五)征收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区征收办根据安置房核销情况,结算安置房款,并开具房款票据,用于办理安置房权证。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经市相关部门批准由我区负责建设或收储的房源由区重点办负责管理,委托区属国企作为代管单位管理。各街道或区相关单位往年拆迁项目剩余的安置房源,在原拆迁项目资金平衡和决算完成之前,继续由各街道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临时出租、出借。

  第八条 安置房代管单位及相关街道应及时对接具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巡查,组织对老化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安置房进行修缮、维护;对被非法违规占用的安置房及时进行清退,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重点办、区政府。

  具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自管理的安置房源进行日常巡查,对老化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安置房进行修缮、维护,发现安置房被非法、违规占用情况时及时上报代管单位。

  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等物价部门已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贷款利息、代管费用等收储费用由代管单位报重点办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区级财政投融资安置房建设、修缮维护费用根据区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审核机制办理。区重点办根据区财审中心意见及区政府批示意见与代管单位结算,纳入安置房储备成本。

  第十条 区重点办要加强对安置房源库的动态管理。各代管单位应据实上报所有剩余区属安置房(上报信息应包括:具体地点、建设年份、建设单位、房号、户型结构、面积、现房或期房、剩余原因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所报房源全部纳入安置房源库进行统一配售管理。

  各代管单位要加强对安置房的日常巡查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被非法转租、被违法使用、违规改造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区政府办牵头,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各相关街道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安置房源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巡查过程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安置房源如有剩余,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作为公共租赁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使用;也可以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转为限制性出让安置房,按相应规程加以处置。经批准调整用途的安置房,不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的配售、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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